日常生活中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

二手商品交易日益活跃

但在二手交易过程中

因退货环节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

其中商品包装是否完好、运输途中是否出现损坏

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近日,宿城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二手商品退货包装问题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作出判决后持续跟进调解,最终促成被告自动履行全部款项,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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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闲鱼店铺购买了某款日本威士忌酒瓶摆件,支付货款1099元,双方约定收货地址为宿迁市宿城区。原告收货后,以商品没有中文标识、境内代理商信息及生产日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十。在法院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约定原告将商品退回,被告收到货后全额退款。

随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地址将商品寄回,但被告签收后,以商品包装损坏、外观有磨损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全额退还货款。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宿城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法院审理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都居住在外地,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决定采用线上网络庭审。

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已就退货退款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已按约将商品退回,被告应当履行退款义务。关于双方争议的商品损坏问题,承办法官对比原、被告提交的开箱视频发现,原告收货时商品的直接包装纸盒已有小部分损坏,但原告当时并未提出异议且给出好评,应推定其认可收货时商品外观无明显磨损;而原告退货时,商品包装比被告发货时少了固定纸盒和盒内正面隔离保护材料两个环节,被告收到的商品外观右侧上方存在小磨损痕迹。结合案涉商品为二手商品的属性以及磨损程度,法院酌情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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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作出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被告送达判决书并进行释法明理,详细解读了判决的法律依据和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被告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在判决生效前主动向原告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在最初的交易中约定了“拍下不换不退”,但在后续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了退货退款的新协议,该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内容,双方均应按照新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退货商品损坏的责任划分,消费者在行使退货权利时,负有妥善包装商品的义务,应当尽可能按照商品原有的包装方式进行打包,确保商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如果因消费者包装不当导致商品出现损毁、贬值,消费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也会根据商品的损坏程度、原有价值等因素,酌情扣减相应的退款金额。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网络购物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二手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更加注重对商品状况的明确约定,消费者在收货时应当及时查验商品,发现问题及时向经营者提出;经营者也应当如实描述商品信息,不得隐瞒商品瑕疵。双方一旦就退货退款达成一致意见,就应当严格遵守约定,及时履行各自义务。只有双方共同遵守交易规则,才能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来源:宿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