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
1.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应当检疫的检疫物",指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应当检疫的物品,主要包括:动物及其制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装载前述物品及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载工具等。
"延误检疫出证",指超出规定的期限而没有检疫完毕并出具检疫证明。
"错误出证",指出具的检疫证明文件与被检疫物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行为人有不检疫、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行为其中之一的,即可成立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有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动植物检疫失职行为还必须造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动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故意不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三、认定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结果要件。行为人虽然有动植物检疫失职行为,但造成的损失尚未达到"重大"程度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在"一、渎职犯罪案件(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案"中规定了应予立案的6种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审判实践中认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上述立案标准可以作为参考。【栾川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2.关于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能由过失构成,后者则由故意构成。
(2)犯罪形态不同。前者是结果犯,以行为造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后者则属行为犯,只要有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行为,即成立犯罪。
四、如何适用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刑事责任?
在适用《刑法》第413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栾川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栾川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栾川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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