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4日,广东 肇庆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肇庆高要日渐升建材店“11·11”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11日01时13分,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日渐升 建材店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
事发后,广东省安委办、省消安委办宣布对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经调查认定,肇庆高要金利镇某建材店“11•11”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线路故障,经营主体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场所未按照要求设置防火分隔,违规住人,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11月11日01时11分许,在店外居住的刘某明收到郑某珠微信语音电话得知店里着火。此时店内共有郑某珠、叶某鑫、叶某妍、汤某妹、许某琪和梁某成等6人在集装箱房(下图中的房间1-5)休息。
1时13分许,梁某成发现店内郑某珠、叶某鑫、叶某妍居住的集装箱房方向着火后,拨打“110”电话报警。1时20分许,刘某明回到店内将居住在店内后侧的汤某妹、许某琪二人救出。1时27分,消防救援队伍首战力量到场处置。
4时42分,救援人员在塌陷区发现郑某珠、叶某鑫、叶某妍等3人已死亡。
火灾蔓延和人员死亡原因
直接原因
电气线路故障作用引发火灾。
该场所将易燃可燃材料的集装箱活动板房作为居住场所,在该场所四周设置了货架且摆放较多易燃可燃材料导致火灾快速蔓延成灾。
间接原因
一是该场所属于加工、经营、储存、住宿类混合场所,住宿与经营场所之间未做有效防火分隔;
二是场地内电气线路、电插排等乱拉乱接,集装箱房门口的杂物妨碍人员逃生,未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是高要区金利镇某商行违规转供电给涉事建材店,导致本应被发现的电气隐患长期存在;
四是该场所内储存较多易燃可燃材料,火灾负荷大,产生大量高温烟气,导致火灾持续燃烧并蔓延扩大;
五是现场员工火灾逃生能力差,不能第一时间逃生。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彭某,高要区金利镇涉事建材店实际控制人,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备案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未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未对违规住人、电器线路老化乱接、不规范等隐患实施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叶某廷,高要区金利镇涉事建材店店长,未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对违规住人、电器线路老化乱接、不规范等隐患实施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彭某,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未按要求组织建立并落实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违法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并违规搭建不具备住人条件的铁皮棚房,存在违规住人问题;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及时排查发现并消除电器线路老化、乱接、不规范等火灾隐患;未按规定组织消防演练;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导致发生本起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高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叶某廷,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未按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及时排查发现并消除电器线路老化、乱接、不规范和“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等火灾隐患;未按规定组织消防演练;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高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国企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高要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金利镇人民政府向高要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金利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向金利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高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高要区商务局)向高要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建议责成高要区消防救援大队向肇庆市消防救援支队、高要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来源 | 肇庆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 | 王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