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何帆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保险拒赔案件。驾驶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九级伤残,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属于免责条款” 为由拒绝赔付驾乘险。一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主张后,何帆律师团队接受委托提起上诉,精准抓住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核心漏洞,最终二审法院全面改判,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额 25 万余元保险理赔款。
需要说明的是,交通违法类保险拒赔案件争议极大,很多人误以为“只要违法就一定不赔”,但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仍需就免责条款履行法定提示义务。看似相同的无证驾驶案件,投保流程证据的细微差异就可能导致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案情介绍
2024 年 4 月,案外人王某某借用刘某某的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向被告 XX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一辆小型轿车,后将车辆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李某某驾驶。2024 年 4 月某日,李某某驾驶该车搭载原告陈某某行驶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某胸椎骨折、肺挫伤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涉车辆在被告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驾乘综合保险,其中每人意外伤害身故 / 残疾保额 80 万元、意外医疗保额 80 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 “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为由拒绝赔付。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车辆实际使用人及承租人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找到何帆律师团队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1.无证驾驶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保险合同已将其列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主张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相关条款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帆律师团队部分观点
1.即使将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仍需依法履行提示义务。未履行提示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2.网络投保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可回溯形式证明其已履行提示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交任何同步音像、投保人操作轨迹等证据,电子保单也未以加粗、特殊字体等方式突出“无证驾驶免责” 内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其核心目的是为乘车人提供风险保障,不能因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而剥夺无辜乘车人的获赔权利。
本案还有多个关键代理要点因涉及核心诉讼策略不便公开,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证据材料制定专属方案。
案件结果
何帆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投保流程、保险条款及一审全部证据材料,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团队律师围绕保险公司提示义务的履行标准、网络投保的举证要求及驾乘险的保险性质等核心问题展开充分论证,清晰指出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250,086.53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二审诉讼费用。
本案的胜诉明确了网络投保中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举证标准,打破了“违法就一定不赔” 的认知误区,为同类案件中无辜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