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嘉祥县一起校园纠纷调解风波引发社会关注。当事人家长为孩子校园受侵害一事前往属地司法所参与调解,却遭遇司法所返聘工作人员当众辱骂、肢体冲突,公安作出治安处罚后,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嘉祥司法局相关处置情况也随之受到公众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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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当事人子女为当地在校学生,此前在校期间与同学发生冲突并遭多名学生围殴。前期公安部门曾作出相关处罚认定,家长对处理结果存有异议,后续公安依规撤销原有不当决定。为妥善化解校园纠纷、协商相关善后事宜,家长依规前往满硐镇司法所申请民间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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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当日,当事人及亲属抵达司法所后,涉事返聘工作人员自称已饮酒,拒绝正常开展调解工作,且当场使用侮辱性言语对当事人及其亲属进行辱骂。当事人为留存现场情况拿出手机录像,随即遭到该工作人员动手推搡、击打并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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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警方介入调查核实,确认涉事人员为镇政府返聘至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履行纠纷调解工作职责期间,存在公然侮辱他人、殴打他人两项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对侮辱、殴打行为作出罚款处罚,合并执行罚款 1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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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为涉事人员身为基层调解履职人员,工作日饮酒上岗、辱骂并殴打办事群众,性质恶劣,现有处罚力度偏轻,随后向嘉祥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嘉祥县政府最终维持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多方了解获悉,涉事工作人员事后已被解聘;针对其是否存在工作日饮酒上岗问题,嘉祥司法局方面未给出明确核查结论,相关履职监管漏洞引发群众质疑。

事件涉及核心法律条文

  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适用:涉事人员当众辱骂当事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违法行为。

  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适用:工作人员动手击打、伤害当事人身体,符合殴打他人违法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等复议决定。适用:当事人不服公安治安处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

  4. 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履职规范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参与调解的返聘从业人员,负有依法依规调处民间纠纷、文明接待群众的职责。工作日饮酒、履职期间言语侮辱、肢体侵害办事群众,违反公职人员工作纪律、行风建设及基层调解工作准则,主管单位可依规予以解聘、纪律追责。

目前,当事人表示仍将通过合法诉讼、正规信访等法定途径继续维权。事件也折射出基层司法所人员管理、在岗纪律约束、日常履职监管等方面存在短板,嘉祥司法局及属地相关部门如何查漏补缺、规范队伍管理、保障群众合法诉求渠道畅通,仍有待后续整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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