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类犯罪案件办理中,从辩护人、家属及被告人的视角,能真切感受到核心特点:相关委员会对案件的干预和影响十分突出。本人办理过诸多职务犯罪案件,成败案例皆有,从未遇到法检办理此类案件不受相关委员会协调、干预的情况。而实务中可以明确感知,职务犯罪案件一旦提级管辖,相关干预影响会显著降低。市一级督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审由中院审理,案件进入高院二审后,市级相关力量对高院的影响力,远小于对一审中院的影响,这也是辩护工作中重点考量提级管辖的核心原因。

本次重点解读《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相关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均围绕级别管辖展开。刑事诉讼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地区管辖和级别管辖,我们聚焦核心的第二十条。该法条内容简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依照本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这一条明确了刑事一审案件的基础管辖层级,绝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审结,仅有少量特殊案件由中院、高院等上级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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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辩护实务来看,谈及级别管辖,核心思路就是争取提级管辖。律师接手案件后,首要考量的关键问题,就是判断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还是提级至中院审理,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这一考量源于两类常见司法现状:一是职务犯罪案件受地方相关力量干预严重;二是部分案件地方保护主义突出,被害人通过基层公安、检察、法院的人脉关系施压,刻意加重被告人罪责。辩护人不能无视这类现实影响、消极应诉,必须主动争取最优案件结果。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划定了硬性规则,普通刑事案件默认由基层法院管辖,辩护人无法仅凭案件存在干预就随意申请提级,多数案件难以自主提级。因此实务中,我们需要明确两大核心问题:一是哪些情形可以依法争取提级管辖;二是无法提级时如何应对化解不利影响。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是级别管辖辩护的核心法律依据。该条第一部分规定,基层法院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案件,应当移送中院审理,这也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相呼应,无期、死刑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归属于中院。这一规则暗藏重要辩护风险:若案件并非辩护人主动申请,却突然从基层法院移送至中院,辩护人必须高度警惕。这代表法院已预判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且基层法院大概率已与中院提前沟通、达成共识,中院对案件量刑已形成先入为主的判断,会大幅增加后续辩护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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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还明确,基层法院对部分一审刑事案件,可以主动请求移送中院审判,这便是辩护人争取案件提级管辖的法定依据,也是我们与法检抗辩、争取管辖变更的合法支撑。律师在庭审中提出的所有诉求、申请,都必须依托明确法律依据,这是辩护工作的核心准则。以本人近期重庆的庭审为例,该案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已初步达成认罪认罚从轻量刑的协商意向。为固定辩护成果、保障当事人权益,我方提出需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再开庭审理。我方始终对司法办案流程保持审慎态度,若未提前固化协商结果,先行开庭后,法院大概率会推翻此前量刑意向,最终受损的只有被告人权益。

对此审判长当庭质疑,主张开庭时间是法院法定职权,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要求我方出示诉求的法律依据。我方当庭援引两项依据抗辩: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法院审理阶段可依法签署具结书;第二,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庭前认罪认罚与当庭认罪认罚的量刑减幅不同。本案被告人已认定自首,自首加认罪认罚最多可减基准刑60%,仅自首最多仅减40%。法院强行跳过具结环节开庭,会直接剥夺当事人20%的量刑从宽权益,属于侵害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审判长采纳我方抗辩理由,最终选择休庭另行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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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确立了基层法院管辖普通一审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结合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为刑事辩护提供了清晰路径。针对受地方干预、地方保护影响的案件,辩护人可依托法定依据积极争取提级管辖,最大限度规避不当干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