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单位
企业本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进行排污
但个别企业却耍起了“小聪明”
近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企业用自来水稀释污水被罚引发的行政处罚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江门某电化厂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9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门某电化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在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水管处,私自外接白色塑料管连通自来水管道与水表,以持续注入自来水方式稀释外排废水,企图降低污染物浓度、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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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监测显示,该厂雨水渠污水检出总铬、铜、镍、锌、铝等污染物,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遂依法对该厂作出罚款29.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江门某电化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江门某电化厂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排水管处接入自来水管,以注入自来水的方式稀释排放废水,故意改变废水监测条件、干扰自动监测数据,主观恶意明显,属于利用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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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江门某电化厂的诉讼请求。该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稀释违排”不是“小聪明”,是硬违法。以自来水稀释、暗管偷排、干扰采样、篡改参数等手段“美化”监测数据,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明确禁止的违法排放行为,一旦查实必受重罚。此外,即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也规定,“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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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不是“摆设”,逃避监管必被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是执法“电子眼”,任何试图绕过、干扰、篡改数据的隐蔽手段,均会被依法认定为逃避监管排污,面临高额罚款乃至行政拘留、刑事追责。
治污必须“真处理”,守法才是最低成本。企业须落实治污主体责任,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切勿心存侥幸搞“假整改、假达标”,否则将付出沉重法律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来源:新会区法院
排版:李衡昌
编辑:古慧琳
审校:林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