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广东南雄法院的判决,引发人们对“实习生”劳动权益的关注。图/IC photo

劳动者入职公司时仍为在校生,后与公司关联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在此情形下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吗?

据《工人日报》报道,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劳动关系确认的纠纷案。黄某是一名在校应届毕业生,于2024年2月应聘入职某科技公司进行实习,后黄某在工作中不慎砸伤右脚,经诊断为右足第1跖骨粉碎性骨折等,之后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广东省南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裁决,认为黄某与某科技公司自2024年2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实习生黄某从2024年2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当前就业市场中,一种特殊的“实习生”群体日益普遍:他们虽尚未正式毕业,却已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身着工装、按时打卡,从事着与正式员工无异的工作。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这一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的定分止争,更对厘清实习与就业的法律边界、保护青年劳动者权益具有深远意义。

长期以来,一些企业利用在校生急于积累经验、谋求转正的心理,将核心业务岗位包装成“实习”,既规避了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又压低了用工成本。

这种做法的潜台词往往是:“你还是学生,签的是实习协议,就不算正式员工。”然而,南雄法院的判决重申: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取决于协议的名称,而取决于用工的实际。

在黄某的案件中,尽管其入职时仍为在校生,并签订了实习协议,但其工作内容、管理模式、报酬获取方式与正式员工并无二致。而且,该科技公司自2024年2月起向黄某发放工资,并自2024年5月起为其购买社保。这种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标准,正是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关键。

这一判决也回应了社会对于“校企合作”中权益保护的关切。在许多职业院校的“顶岗实习”安排中,学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学校、企业、学生三方权责不清,导致学生沦为“廉价劳动力”。南雄法院的判决,为这种“名为实习,实为用工”的行为划定了红线,警示用人单位不能借“实习”之名行规避责任之实。

当然,这一判决并非否定实习制度本身的价值。正常的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对于学生成长至关重要。它保护的是那些以就业为目的、接受企业管理、创造实质价值的“准劳动者”,让他们在遭遇工伤、欠薪等问题时,能够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

总之,法律的温度在于对实质正义的守护。南雄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黄某个人权益的维护,更是对劳动市场秩序的一次有力规范。这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对构建和谐、法治化用工环境的有力推动。

撰稿 / 舒爱民(公务员)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