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子入住一个月之后热水器坏了谁负责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明确指出:"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租赁合同的本质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有义务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的使用用途。热水器作为房屋的附属设施,是满足承租人基本居住需求的重要设备,出租人应当保证其在租赁期间能够正常使用。因此,当热水器因自然损耗、老化等原因发生故障时,维修义务自然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如果能够证明热水器损坏是由于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例如违规操作、超负荷使用、人为破坏等,那么维修责任仍然应当由承租人承担。

二、租房合同中约定 "家电损坏概不负责" 的条款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其目的是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租赁物。如果租房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出租人的法定维修义务,将所有家电损坏的责任全部推给承租人,那么该条款就属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关于家电维修责任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划分,例如 "因自然损耗导致的家电损坏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由承租人负责维修",那么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三、承租人自行维修热水器后,能否要求出租人报销维修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如果承租人在热水器损坏后已经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有权要求出租人报销;如果承租人未通知出租人就擅自维修,或者维修费用明显不合理的,出租人可以拒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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