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中,单个参数公开,组合起来能否构成商业秘密?

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被告最常用的抗辩理由之一是:“原告主张的技术参数、操作步骤都能在公开文献中找到,因此整体技术方案不具有秘密性。”这一抗辩直接击中了很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痛点——大量核心技术并非由全新的突破性技术构成,而是由多个公知技术要素经过特定组合、优化形成的系统性方案。

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的裁判规则已经逐步清晰。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在多起典型案例中明确:单个技术信息的公开,不必然导致整体组合方案的公开。只要组合方式本身不为公众所知悉,且组合后的技术方案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轻易获得,就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全面拆解技术信息组合的非公知性认定标准,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维权提供清晰指引。

一、组合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对于组合技术信息,上述规定并未要求每一个组成要素都必须是全新的、未公开的。司法裁判的核心逻辑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信息的整体价值,而非单个要素的独创性。即使单个技术参数、操作步骤属于公知领域,但如果这些要素的特定组合方式、排列顺序、参数匹配关系不为公众所知悉,且组合后形成了新的技术效果和商业价值,应认定为具有秘密性。

二、典型案例解析:法院如何认定组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

(一)新西兰艾某诊断有限公司诉孙某、武汉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

基本案情:艾某公司拥有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嗜天青颗粒中分离纯化PR3的完整生产工艺技术秘密。孙某从艾某公司离职后,成为博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将其掌握的上述技术秘密披露给博某公司,并用于生产同类产品,还将部分技术申请专利导致信息公开。艾某公司起诉主张二被告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被告抗辩认为,从人体血液中分离纯化PR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通用技术,涉案技术信息的单个步骤均已公开,因此整体方案不具有秘密性。

法院裁判逻辑: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明确指出:“涉案技术秘密包含了大量的技术信息,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技术方案。即使其中部分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悉,也要考虑技术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整体技术方案是否为公众所知悉。”

法院进一步查明,虽然分离纯化PR3的基本原理是公知的,但涉案技术信息具体到了每一步的操作顺序、试剂种类及含量、反应温度、时间参数等细节,这些细节是艾某公司经过反复实验、修改、优化、调整后得出的,形成完整方案付出了大量研发成本,且能够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最终法院认定,不同来源的碎片化公开信息,不能证明涉案技术秘密的整体方案或者每个密点对应的具体步骤已经为公众所知悉,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判决维持一审侵权认定及180万元的赔偿金额。

典型意义:本案确立了整体技术方案秘密性认定的核心规则:不能以单个技术要素的公开,否定整体组合方案的秘密性。对于经过系统性优化形成的完整生产工艺,即使其基础原理和单个步骤属于公知领域,只要具体的参数组合、步骤衔接方式不为公众所知悉,就应当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二)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某泵业有限公司、赵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案号:(2020)浙01民初287号)】

基本案情:原告某环境公司长期从事泵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其产品设计图纸包含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粗糙度等大量技术信息,并通过员工手册、保密条款、软件加密等措施进行保护。被告赵某等四人均为原告前员工,离职后成立某泵业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告CDL32系列产品基本相同的SDL32系列立式多级离心泵。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产品图纸商业秘密。

被告抗辩认为,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等都是机械领域的通用标准,属于公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法院裁判逻辑: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单个零部件所承载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信息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但通过重新组合设计成为新的技术方案,且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或其他公开渠道无法得到,通过反向工程也不容易直接获取的,应当认定该技术方案不为公众所知悉。”

法院进一步区分了不同类型的技术信息:对于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的特定组合,由于其无法通过公开资料获得,也无法通过测绘产品实物反向工程精确获取,因此具有秘密性;而对于粗糙度、图样画法、明细表内容等信息,由于可以通过反向工程或公开渠道获得,因此不构成商业秘密。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的22份图纸中47处尺寸公差、6处形位公差与原告的商业秘密构成实质性相同,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零部件参数组合的保护边界:并非所有参数组合都能获得保护,只有那些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或反向工程轻易获取的特定组合,才具有秘密性。同时,法院在审理中精准剔除了公知信息部分,仅对符合条件的组合信息予以保护,体现了商业秘密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三、组合技术信息非公知性认定的核心裁判标准

结合上述典型案例及司法实践,法院在认定组合技术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时,主要审查以下四个核心标准:

(一)组合方式本身具有非公开性

这是认定的首要标准。法院会重点审查:涉案技术信息的组合方式、排列顺序、参数匹配关系,是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是否能够通过公开渠道轻易获知。

如果组合方式是本领域的通用搭配,或者可以通过公开文献直接推导得出,那么即使单个要素是公知的,整体方案也不具有秘密性;反之,如果组合方式是权利人经过独特设计、反复优化形成的,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则具备秘密性的基础。

(二)整体技术方案无法轻易获得

法院会从两个方面审查整体方案的可获得性:

1.公开渠道可获得性:是否存在公开文献,完整披露了涉案技术信息的全部组合要素和组合方式。零散分布在不同文献中的碎片化信息,不能视为整体方案已经公开。

2.反向工程可获得性:是否能够通过对公开销售的产品进行测绘、拆解,轻易还原出完整的技术方案。对于需要大量实验验证才能确定的参数组合、工艺步骤,无法通过反向工程精确获取的,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三)组合后的信息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

组合技术信息必须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竞争优势,这是商业秘密价值性的体现。法院通常会审查:该组合方案是否能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性能、缩短研发周期等。

同时,权利人需要举证证明其为形成该组合方案付出了相应的研发成本,包括人力、物力、时间投入等。研发投入的多少,往往能够侧面印证组合方式的非公开性和商业价值。

(四)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与其他商业秘密一样,组合技术信息也需要权利人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的保密措施。法院会审查权利人是否针对该整体技术方案制定了保密制度、签订了保密协议、采取了物理或技术保密措施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措施应当针对整体组合方案,而不仅仅是单个技术要素。如果权利人仅对部分要素采取了保密措施,而对组合方式未加管控,可能会影响保密性要件的认定。

四、实务中的常见抗辩与举证要点

(一)被告的常见抗辩理由

1.单个要素公知抗辩:主张涉案技术信息的每一个组成部分都能在公开文献中找到,因此整体方案不具有秘密性。

2.常规组合抗辩:主张涉案组合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

3.反向工程抗辩:主张涉案技术信息可以通过对公开销售的产品进行反向工程轻易获取。

4.合法来源抗辩:主张其使用的技术方案是自主研发、合法受让或者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的。

(二)原告的核心举证要点

1.明确密点的组合逻辑:在密点梳理时,不能仅罗列单个技术参数或步骤,必须明确说明各个要素之间的组合关系、衔接方式,以及组合后形成的整体技术方案。

2.留存完整的研发过程证据:提供研发立项文件、实验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参数优化过程、失败数据等,证明组合方式是经过大量创造性劳动形成的,而非简单的公知信息叠加。

3.举证证明整体方案的不可获得性: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查新报告,证明没有任何一份公开文献完整披露了涉案组合方案;申请技术鉴定,证明涉案技术信息无法通过反向工程精确获取。

4.证明组合方案的商业价值:提供研发投入凭证、生产销售记录、利润表、市场份额数据等,证明该组合方案为企业带来了实际的竞争优势。

五、企业组合技术信息保护的实操建议

1.密点梳理突出组合逻辑:在梳理技术秘密密点时,将“组合方式”作为密点进行主张,明确各个技术要素之间的特定关系,避免将密点拆分为孤立的单个参数。

2.完整留存研发全流程证据:建立规范的研发管理制度,对每一次实验、每一次参数调整都进行详细记录并归档,包括成功的和失败的实验数据,这些都是证明组合方式非公开性的关键证据。

3.针对组合方案采取保密措施:在保密协议、保密制度中明确将整体技术方案纳入保密范围,对包含组合信息的图纸、工艺文件进行加密管理,严格限定知悉范围。

4.维权时精准主张密点范围:在诉讼中,剔除明显属于公知领域的单个信息,重点围绕组合方式的非公知性进行举证和辩论,提高维权成功率。

组合技术信息是绝大多数企业核心技术的主要存在形式,也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和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的典型案例已经明确了组合技术信息的保护规则,为企业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企业要做好密点梳理、留存好研发证据、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组合技术秘密,在市场竞争中守住核心竞争力。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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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拥有超26年法律服务经验,深耕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专注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控告、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搭建全链条法律服务,累计为近百起商业秘密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与非诉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拥有丰富的胜诉实战经验与办案业绩。

专业深耕与著作成果

多年来始终聚焦商业秘密实务研究与经验沉淀,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业秘密领域专业著作:

(1)《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08年)

(2)《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

(3)《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22年)

核心办案业绩

(1)经办某商业秘密案件取得2亿元判赔结果;2024年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该省年度判赔额最高案件;目前正在办理标的额10亿元的商业秘密案件。

(2)多起经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护白皮书收录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获得胜诉判决,多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惩罚性赔偿。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单位,取得无罪判决、检察院不予追诉的办案结果。

(5)协助多家企业完成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搭建全流程合规方案。

(6)唐青林律师成功代理亿元级商业秘密案,判赔金额成功压降90%

社会兼职

(1)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5)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行业荣誉

(1)入围“2026 ALB中国法律大奖“年度知识产权律师大奖”提名

(2)入选IPR DAILY“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单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知识产权律师15强

(4)2025年度GCP知识产权专家30强

(5)2023年度GRCD中国合规大奖「知识产权合规年度律师」

(6)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力之星(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领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奖获得者

(8)唐青林律师荣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知识产权诉讼领域)

商业秘密法律热线:

手机(微信同号):13910169772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9层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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