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动手指,发数十篇污蔑文章就能将一个人推入网暴深渊。可让造谣者付出代价,需要多久?李涛(化名)用了十余年。
2010年、2013年,李涛先后两次以造谣者王某某侵犯其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赢了官司,却追不到赔偿、等不来道歉,删掉的诽谤文章过一段时间又涌现出来。李涛去刑事报案,未被立案,提起自诉,被驳回。
2020年10月,这个被网暴困住的人来到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此时,在最高检指导下,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推动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处理,该案在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依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等方面具有标杆意义。东城区检察院从中获得启发,对王某某案启动立案监督,促使该案从自诉转公诉,最终王某某因犯诽谤罪获刑。该案被写入2024年最高检工作报告,并入选最高检于2025年12月发布的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此案与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有何异同?检察机关如何通过立案监督将刑事保护“打上公屏”,为网暴受害者撑腰?这起指导性案例释放出什么信号?近日,记者展开了深入采访,从这起跨越近20年的案件中寻找答案——
被诽谤者的维权路举步维艰
一切始于2005年的一场民事纠纷。
王某某认为天津某公司生产的医疗设备对其造成人身损害,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李涛作为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法院经审理认定设备合格,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未上诉。2007年,王某某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通知驳回。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但王某某拒绝接受这个结果。
维权未果的他,将所有不满与怨恨都发泄到了网络上,多次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不实文章。“职业行贿人”“司法掮客”……他捏造的这些标签,被牢牢贴在李涛身上。不仅如此,他还在网络平台发布多篇文章,对李涛、原审法官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污蔑,对当事人名誉权造成侵害,影响当事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2010年和2013年,李涛两次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法院均判令王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但王某某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成了两张无法兑现的纸。法院通知网络平台删除侵权文章,但在平台删了文章后,王某某继续发布。
李涛转而寻求刑事救济,可这条路,同样坎坷——2019年3月,李涛报案指控王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公安机关未予立案。2019年7月,李涛以王某某涉嫌诽谤罪向法院提起自诉,被裁定驳回起诉;李涛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2020年1月,李涛以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自诉还是公诉?
让证据“开口”说话
2020年10月10日,走投无路的李涛向东城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当时受理这个案子时,正好是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发酵的时候。”东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甄静回忆,“我们对比后发现,王某某的行为时间跨度更长、涉及人数更多,危害更严重。”
但一个棘手的问题摆在面前: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原则上是自诉罪名,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但刑法同时规定,诽谤罪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以作为公诉案件立案。
王某某的行为,到底够不够“自诉转公诉”的门槛?东城区检察院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办案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讨论案件。
办案检察官首先听取李涛的陈述,梳理出他走过的每一条维权路径;通过调取法院诉讼卷宗、向承办法官了解情况,检察官发现在刑事自诉过程中,因缺少证明王某某构成诽谤罪的证据,两级法院均裁定驳回了李涛的刑事自诉。东城区检察院还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回复《不予立案情况说明》,认为李涛虽然两次报案,但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运用智能化检索筛选辅助办案工具,对王某某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进行了全面排查。
经查,王某某在多个网络平台共计发布文章80余篇,累计点击浏览16.8万人次。其中单篇点击量超过5000人次的就有6篇,最高的一篇达到5万余人次。文章发出后,引发网民跟帖谩骂李涛、承办法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司法权威和政府公信力造成恶劣影响。
“我们随后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与会检察官围绕案件证据、法律适用和程序争议展开了充分讨论。经过严谨、全面的分析研判,最终我院认为王某某多次、长期诽谤他人,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涉嫌诽谤罪,符合自诉转公诉条件,应当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甄静告诉记者。
良知被唤醒
诽谤者低头认罪
2021年4月1日,东城区检察院报经北京市检察院同意,依法通知公安机关对王某某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11天后,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
2010年,最高检下发《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在程序上建立了“批捕、起诉诽谤犯罪案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制度”。
“我们严格按照《通知》要求,2024年2月5日,经报上级检察院审批同意后,依法对王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东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韩晖对记者说。
比法律程序更难的,是人心的救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认为,既要依法严惩犯罪,也要努力化解矛盾、唤醒良知。
韩晖回忆,王某某刚被抓获时态度很强硬,“他始终坚称自己是在‘依法’维权,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为此,办案检察官多次对王某某释法说理。“我们告诉他,维权可以,但不能用诋毁他人名誉的方式。捏造‘职业行贿人’这类污蔑性字眼,损害他人人格权,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就是犯罪。”韩晖对记者说。
与此同时,检察官还联系上了王某某远在外地的女儿。“他女儿一直劝他不能这么干,但始终劝不动。”韩晖告诉记者,得知王某某被抓获后,王某某的女儿专程从外地赶来北京,和检察官一起做父亲的思想工作。
一遍又一遍地劝说,一次又一次地摆事实、讲法律,终于,那个在网络上“横冲直撞”十余年的王某某,低下了头。他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承诺出狱后不再发帖诽谤、损毁他人名誉。
2024年4月9日,东城区检察院根据上述《通知》要求,报上级检察院审批同意后,依法对王某某提起公诉。由于被诽谤对象涉及东城区法院法官,经北京市高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转由丰台区法院审理。2024年12月30日,法院以诽谤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王某某未提出上诉。
“按键伤人”必须付出代价
案子判了,涟漪未息。
诽谤案,自诉转公诉,王某某案和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有着相同的“关键词”,且均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被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为何在已有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之后,最高检还将该案纳入指导性案例,想向社会释放什么信号?
“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习惯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等同于只能自诉,但在网络时代,通过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社会各界已经逐步发现上述认识的弊端,并逐步探索自诉转公诉机制。”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吴宏耀教授对记者说。
“比较来看,在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中,检察机关在法院以自诉案件立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侦查的检察建议,并建议自诉人撤回起诉,最终案件顺利从自诉程序转为公诉程序进行。而在本案中,被害人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后,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涉嫌诽谤罪,符合自诉转公诉条件,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公诉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吴宏耀进一步指出,“本案的意义在于,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在立案阶段的法律监督职责。”
这也正是最高检选编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核心考量。
“刑法和司法解释明确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并明确了不同罪名‘自诉转公诉’的条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虐待罪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但对于此类案件如何由自诉转为公诉,未作专门规定。”参与选编此批指导性案例的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刘中琦坦言,“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申请能否受理,以及如何监督立案存在疑虑。”
“所以,选编本案例首先想要解决的,是受不受理的问题,是监督‘入口’的问题。”刘中琦进一步指出。
如今,网络暴力频发,网暴手段不断翻新,匿名、跨平台、海量传播等特点让网络诽谤犯罪被害人维权难度大。该案的办理给出了掷地有声的回答:对于包括诽谤罪在内的“告诉才处理”罪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等理由申请监督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不能以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而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受理后,要通过调查核实判断是否符合公诉条件,切实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受理、调查、审查后作出是否以自诉罪名监督立案的决定。”刘中琦对记者说。
“在互联网时代,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吴宏耀表示,“本案中检察机关的履职,不仅体现了对公民人格权的充分保障,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更高法治需求,更向全社会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吴宏耀期待检察机关在治理网络暴力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网络暴力行为,需要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强化惩治力度,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并注重从个案中发现共性问题,提升治理效能;对于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网络暴力行为,则应当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及时化解矛盾、修复关系,实现惩治与治理的有机统一。
从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到这场跨越十余年的维权“长跑”,检察机关推动自诉转公诉,将刑事保护“打上公屏”,这是人格权保护在数字时代的升级,以此向社会宣示:“按键伤人”必须付出代价。如今,检察监督的触角正进一步深入网络空间,以更高质量检察履职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甄静:当时受理这个案子时,正好是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发酵的时候。我们对比后发现,王某某的行为时间跨度更长、涉及人数更多,危害更严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韩晖:刚开始,犯罪嫌疑人坚称自己是在“依法”维权。我们告诉他,维权可以,但不能用诋毁他人名誉的方式。捏造“职业行贿人”这类污蔑性字眼,损害他人人格权,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就是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刘中琦:对于包括诽谤罪在内的“告诉才处理”罪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等理由申请监督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受理后,要通过调查核实判断是否符合公诉条件,切实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受理、调查、审查后作出是否以自诉罪名监督立案的决定。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吴宏耀:王某某案的意义在于,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在立案阶段的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的履职,不仅体现了对公民人格权的充分保障,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更高法治需求,更向全社会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全媒体记者:樊悦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