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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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含企业员工、社区工作人员等)相关贪腐行为的规制的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的发布实施,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腐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发生重大调整,相关案件的办理逻辑也随之优化。
《解释(二)》于2026年4月10日发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八条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这一规定彻底取消了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腐案件定罪数额标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倍”的规定,实现了两类主体贪腐行为定罪量刑的同标准、同尺度。
典型案例及裁判要点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地方司法实践,以两起典型案件为例,明确《解释(二)》的适用规则:
案例一:黄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25)某刑初XX号)
黄某系某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2015年至2025年期间,利用管理社区广告业务、项目承揽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帮助商人何某承接多个社区项目,通过“虚假入股”“分红”等形式收受好处费共计37.87万元。案发后,黄某辩称其行为系合作投资所得,不构成犯罪。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社区基层组织人员,在管理集体事务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解释(二)》已施行,按照新标准,其受贿数额37.87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最终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案例二:孙某职务侵占案((2025)沪0118刑初87号)
孙某系某公司仓库管理员,2023年4月至2024年8月期间,利用看管仓库的职务便利,将仓库内价值13.035万元的空调分歧管非法占为己有并销赃。案发后,孙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按照《解释(二)》新标准,13.035万元已达到立案标准且未达到“数额巨大”,结合其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3.035万元。
周军律师提醒,《解释(二)》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腐案件的法律适用,实现了不同主体贪腐行为的平等规制,同时也对相关主体的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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