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典型案例社会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开曝光3起一季度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请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主责,确保行业持续平安稳定。
案例一: 醴陵市滨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设施案
2025年12月23日10时28分,执法部门在例行巡查中发现醴陵市滨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株洲市S52醴陵高速公路连接线X17北侧公路建设控制区埋设管道91M。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醴陵市滨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贰万元整,并责令恢复原状。
案例二:企业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
根据“三客一危”智能监管系统2026年1月报警情况通报,湘运集团株洲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有3名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职责,致使湘BA1860车辆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时产生疲劳驾驶,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之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处一千元的罚款。
案例三:客运班车不按批准配客站点停靠案
2026年4月8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第六组来株洲开展一季度暗访巡查,发现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分公司所属湘AK7013班车(浏阳至株洲)携带有收费的微信二维码,经执法部门调查,该二维码用于站外上客时收费。这一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客运班车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且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规定”,处一千元的罚款。并抄告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来源 | 株洲交通运输
编辑 | 刘琰
审核丨刘跃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