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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豆包AI生成)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赵某在某品牌经销商看中一款汽车。赵某与销售人员经过洽谈,确定了购车价格、汽车赠品、保养套餐等一系列购车优惠条件,赵某向该经销商缴纳5000元定金,并通过该品牌汽车官方APP成功锁单。等待提车期间,赵某得知,该品牌厂商将其之前锁单的车辆分配给该区域交付中心后,交付中心已将该车辆出售给他人。

2025年5月,赵某将汽车经销商、交付中心和汽车厂商起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

经销商辩称,原告虽在线上完成锁单,但己方仅为品牌代理商,车源调配并非己方所能控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交付中心辩称,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赵某与己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己方也未收取赵某任何款项,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己方作为车辆实际管控方,有权将案涉车辆出售给他人,无需征得赵某同意;己方将车辆出售给已签订合同并支付购车款的客户,系正常经营行为,赵某无权干涉。

法院审理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经销商曾向赵某发送购车相关合同,且赵某在官方APP下定后生成的《汽车订购协议》明确显示,合同主体为汽车厂商及区域交付中心。结合赵某与经销商洽谈购车事宜、向经销商缴纳定金的事实,应当认定三被告(经销商、交付中心、汽车厂商)均为案涉买卖合同的出卖方主体,共同承担合同义务。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在赵某与经销商、交付中心就案涉车辆买卖进行沟通的过程中,双方均明确赵某欲购买的车辆系交付中心管控的现车,交付中心还向赵某发送车辆视频确认车辆信息。赵某在官方APP下定并生成《汽车订购协议》,明确显示“已锁单”,应当认定双方就案涉车辆的买卖达成明确合意,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在案涉车辆被出售至本案立案前,三被告均未告知赵某可按原优惠政策、原条件购买同款同配置车辆,导致赵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案中,交付中心未经赵某同意,擅自将其锁单订购的案涉车辆出售,已构成违约;三被告作为共同出卖方,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赵某要求三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向赵某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成立,赵某按照经销商销售人员的指引,就购车价格、赠品、保养套餐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缴纳5000元定金,并通过品牌官方APP完成锁单操作,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关于电子合同成立的规定。赵某的锁单行为本质上是对经销商要约的承诺,结合其已缴纳定金的履约行为,应当认定赵某与三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三被告作为共同出卖方,负有按约定交付特定锁单车辆的合同义务,该义务具有排他性,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其次,关于违约行为的认定,官方APP锁单的核心目的是锁定特定车辆及双方约定的优惠条件,确保消费者能够按约定提车,而交付中心在明知该车辆已被赵某锁单、双方买卖合同已成立的情况下,未经赵某同意擅自将车辆出售给他人,属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本案中车辆被转售且三被告未告知赵某可按原优惠政策购车,导致赵某购买特定车辆的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最后,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本案中,赵某缴纳的5000元定金系违约定金,用于担保买卖合同的履行,三被告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因自身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条件。

对消费者而言,购车时应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定金担保的相关规定,在与经营者沟通时,务必将车辆配置、优惠价格、等车周期、交付方式、锁单效力及定金返还条件等核心内容明确写入书面合同,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同时,应妥善保管合同、定金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APP锁单截图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是证明买卖合同成立、双方权利义务及经营者违约事实的关键,能够在维权时为自身主张提供有力支撑,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经营者应强化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交付义务,规范锁单、车辆调配等流程,在车辆处置过程中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处置锁定车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杜绝违约行为发生,共同维护汽车消费市场的公平有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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