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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期微讲堂

我们邀请到了

江阴法院民二庭

高雅静法官

她分享的主题是

《如何辨别商业转让中的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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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看她都带来了哪些干货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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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依法应当履行。但实践中,有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规避执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转让财产,法院会如何认定?一起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

甲公司结欠乙公司货款200余万元,被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乙公司解除了对甲公司的保全。因甲公司未履行义务,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中,法院依法对甲公司案涉设备进行查封。

此时,案外人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表示甲公司与丙公司已就案涉设备等达成资产转让协议,并完成了抵债转让,上述设备已转让给丙公司。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丙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丙公司能否排除执行呢?

法院经审理查明:

首先,丙公司与甲公司经营场所在同一地点,且丙公司人员参与了案涉设备买卖的磋商、订约、履行以及涉诉纠纷的执行查封等过程,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是明知的。

其次,甲公司在与乙公司达成调解并解除财产保全后,迅速将全部资产转让给丙公司,导致自身丧失偿债能力,致使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其主观恶意明显;丙公司明知上述情况仍予以配合,构成恶意串通。

最后,双方交易的对价明显不合理,且丙公司未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终法院认定,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无效,驳回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执行案件也得以继续并最终执行完毕。

在此提醒债务人: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偿债义务,任何试图通过恶意转移财产、低价转让资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无法得逞,还可能导致转让合同无效,甚至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江阴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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