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节
陈老先生和赵女士是一对退休教师夫妻,他们原来有一套老房子,2002年赶上危旧房改造,可以就地安置一套三居室,当时的被安置人有5个人,包括老两口、小陈、周女士还有女儿一家。老两口主张当时都已经六十多岁了,银行不给他们办贷款,他们的存款又都是定期取不出来,只能付首付。
老两口就和儿子小陈商量,借用小陈的名义买房办贷款,首付和月供都由老两口出,房子也由老两口住。小陈当时已经和周女士结婚了,之后,小陈和开发商签了安置协议,又和银行签了贷款合同。老两口付了7万多的首付,房子2004年交付后,老两口装修完就住进去了,一直住到现在。2005年,老两口就把剩下的贷款全部还清了。
后来小陈和周女士感情出了问题,准备离婚。老两口想趁这个机会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小陈同意,但周女士坚决不同意。周女士认为这房子是小陈在婚内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两口和小陈是串通好了,想在离婚时让她分不到财产。老两口就把把儿子儿媳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陈老先生夫妇主张是借儿子的名字买房,但没有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从证据来看,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都是以小陈的名义签的,首付款也是以小陈的名义支付的,贷款也是从小陈的银行卡还的。
而且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当时的被安置人有5个人,包括老两口、小陈、周女士还有女儿一家,小陈作为被安置人之一签订拆迁协议,应该是其他被安置人对自己权利的处置。虽然现在房子由老两口居住,但同时小陈夫妇也住在老两口名下的另一套房子里,这只是家庭成员之间为了方便生活交换居住,不能证明老两口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再加上小陈和周女士正在准备离婚,老两口和小陈有明显的共同利益。综合这些情况,法院认为老两口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最终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我们站在周女士的角度,这个案子能胜诉,主要是因为我们抓住了几个关键破绽:
第一,没有书面借名买房协议。这是最致命的弱点,在涉及亲属尤其是可能有离婚背景的案件中,没有书面协议,仅凭口头约定很难被法院采信。
第二,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我们重点强调了小陈和周女士正在闹离婚这个背景,指出老两口和小陈有明显的利害关系,他们的陈述可信度要打折扣。
第三,拆迁安置的特殊性。这套房子不是普通商品房,而是拆迁安置房,有5个被安置人,小陈作为被安置人之一签字是合理的,不能就此认定是借名。
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是:借名买房一定要签书面协议,特别是亲属之间,不要因为碍于情面就不写清楚,否则一旦出现婚姻变化等情况,很容易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