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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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再审实务中,当事人不服一审、二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时,常出现“新抗辩理由”争议。实务中,部分当事人因一审、二审疏忽、新发现证据等原因,在再审程序中首次提出此前未主张的抗辩理由,并以此作为申请再审的核心事由;而对方当事人则主张,该抗辩理由未在一审、二审中提出,属于放弃权利,不应在再审中审查,更不能作为再审事由。

那么,当事人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未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在再审中提出?该抗辩理由能否作为启动再审的合法事由?

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未提出的抗辩理由,原则上不能在再审中提出并作为再审事由,这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尊重两审终审原则和生效裁判既判力;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是该抗辩理由基于新发现的证据提出,且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的;二是该抗辩理由属于原审程序中客观上无法提出,且不审查该抗辩理由将导致裁判结果严重不公的,法院可依法审查并作为再审事由。

本类案件焦点问题为,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未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在再审中提出并作为再审事由,法院是否应审查该抗辩理由并启动再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设立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纠正生效裁判的重大错误,而非给当事人提供“二次诉讼”的机会,若允许当事人随意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抗辩理由,将架空一审、二审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诉讼秩序。

据此,在一审、二审中未提出抗辩,亦未提起上诉,在再审中提出该抗辩理由,虽主张有新证据,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逾期提出抗辩的理由成立,且该抗辩理由并非客观上无法在原审中提出,故该抗辩理由不能作为再审事由,法院不应予以审查,其再审申请应被驳回。

此外,再审程序中对新抗辩理由的审查,需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当事人如果在一审中未提出现有抗辩,系其自身诉讼策略选择,应视为其放弃该抗辩权利。若在再审中允许其补充提出该抗辩,将对对方造成诉讼突袭,违背公平原则,也架空了一审程序的功能。

周军律师提醒,一审、二审未提抗辩,再审能否补充,核心看是否符合例外情形。当事人应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充分行使抗辩权利,避免因自身疏忽、诉讼策略不当放弃权利;若确有新证据或客观原因导致原审中无法提出抗辩,需在申请再审时提交充分证据,说明逾期提出的合理理由。遇到再审抗辩理由认定、再审事由审查、新证据认定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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