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福建泉州沙厦高速公路“2·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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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2月4日8时57分许,王*伟驾驶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装载石材)沿沙厦高速公路由省新服务区往武汉方向行驶至98KM+850M路段时,追尾碰撞多辆小型汽车引发车辆起火,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65.5万元。

事故发生后,泉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泉州市应急局为组长单位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形成了《福建泉州沙厦高速公路“2·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并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各有关单位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复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王*伟,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

处理建议: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落实情况: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8月14日被依法移送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判决(闽0502刑初〔2024〕484号),认定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郑*涛,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实际车主。

处理建议: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落实情况: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4年8月14日被依法移送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判决(闽0502刑初〔2024〕484号),认定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3.李*义,男,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处理建议: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落实情况: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5年4月7日被德化县公安局立案调查,目前案件仍在侦办中(德公刑侦立字〔2025〕00086号)。

(二)企业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王*龙,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员,负责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处理建议:由柘城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柘城县交通运输局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停业整顿,对该涉事车辆司机予以辞退。

2.赵*飞,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处理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交通运输局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未落实。

(三)党纪、政纪处分落实情况责任追究部分

1.司*勇,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分管货运与物流股)。

处理建议: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纪委监委对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分管领导存在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2025年1月3日,柘城县交通运输局给予司*勇诫勉谈话(柘交〔2025〕2号)。

2.刘*志,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货运与物流股股长。

处理建议: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纪委监委对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管人员存在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2025年1月3日,柘城县交通运输局给予刘*志政务警告(柘交〔2025〕2号)。

3.黄*龙,中共党员,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龙浔中队中队长。

处理建议:由中共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根据《泉州高速交警支队关于对泉州沙厦高速公路“2.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涉及支队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闽公交警泉高〔2024〕126号),责令二大队龙浔中队中队长黄*龙在大队支委会上作出检讨。

4.蔡*彬,中共党员,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

处理建议:由中共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根据《泉州高速交警支队关于对泉州沙厦高速公路“2.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涉及支队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闽公交警泉高〔2024〕126号),对二大队副大队长蔡*彬进行批评教育。

5.龚*彬,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一大队南安北中队第二负责人。

处理建议:由中共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保障服务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2024年8月23日,中共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保障服务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龚*彬批评教育。

6.郑*城,中共党员,现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业务管理科科长,原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

处理建议:由中共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保障服务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2024年8月27日,中共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保障服务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郑*城进行谈话提醒。

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市应急局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2024年10月25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泉应急罚〔2024〕49号)。

(二)对有关部门、单位处理落实情况

1.柘城县交通运输局

处理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纪委监委对其存在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2025年1月3日,柘城县交通运输局给予柘城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股通报批评(柘交〔2025〕2号)。

2.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理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纪委监委对其存在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2025年1月3日,柘城县交通运输局给予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报批评(柘交〔2025〕2号)。

3.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处理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纪委监委对其存在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2025年1月3日,柘城县交通运输局分别给予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司*勇诫勉谈话、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货运与物流股股长刘*志政务警告(柘交〔2025〕2号)。

4.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交通运输局对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的行为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未落实。

5.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

处理建议:由泉州高速交警支队对其二大队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落实情况:2024年8月14日,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下发《泉州高速交警支队关于对泉州沙厦高速公路“2.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涉及支队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闽公交警泉高〔2024〕138号),给予二大队通报批评。

6.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一大队

处理建议:由泉州高速执法支队对其一大队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落实情况:2024年8月30日,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下发《福建省泉州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关于给予一大队通报批评的决定》(闽泉高执〔2024〕61号),给予一大队通报批评。

(来源:​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