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潮州市教育局印发《潮州市202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全文如下:
潮州市202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普通中小学:
为规范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切实维护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6年)的通知》《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巩固年行动的通知》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6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
(一)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结合县(区)域内人口分布、地段内学校规模和生源等情况,做好统筹规划,科学确定各学校的服务范围,健全有序录取机制,切实保障公平入学机会。所有公办民办学校(含教育集团)都要严格遵守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小学一般采取按地段对口方式入学,初中一般采取按地段对口入学、小学对口直升或电脑派位摇号等方式入学。指导各教育集团落实好广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中小学幼儿园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19号)的办学要求。要结合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及省定班额标准等,科学核定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于招生工作启动前1周向社会公布。坚持自愿申请、公平公开、就近就便原则,制定本县(区)多孩子女义务教育长幼随学政策,但不得含有在市、县范围自由择校的内容。严禁超计划招生。严禁学校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机构合作提前选拔或特殊培养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坚决整治公办民办学校以面试、面谈、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方式为依据的“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违规争抢生源的行为,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加强非起始年级入学管理,任何学校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掐尖”招收插班生。
市教育局制订《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各县(区)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明确招生计划以及录取方式,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公民同招”政策。对2025年出现超计划招生、超范围招生、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等问题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核减招生计划。
(二)保障学生入学权利
年满6周岁(2020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户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推迟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凭户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开具的《延缓入学证明》提出入学申请。各县(区)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制度,建立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共同做好控辍保学工作。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三)建立招生预警机制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开展人口流动趋势、学龄人口变化精准预测与研判,全面摸底现有学位存量与资源结构,建立完善学位预警机制,建立健全适应人口变化的基础教育资源调配机制,科学制定基础学位建设规划,制定挖潜扩容工作方案,合理确定学校布点、办学规模与建设时序。对出现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持续增长、学位供给紧张情况的区域和学校,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招生入学政策,科学制定学位分配办法及学生分流安排方案,及时通过官网、官微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二、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一)加强招生计划管理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考虑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和初中毕业生等情况,科学编制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努力增加优质普通高中学位供给,抓好高中阶段招生工作。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10%以内。自主招生对象为具有创新潜质和学科特长的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特色类型招生均纳入自主招生范围。除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类型可在本市范围招生外,其他类型自主招生应落实属地招生政策,在规定的属地范围内招生。自主招生方案(含学校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须经市教育局批准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二)加强招生行为管理
严格落实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政策,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违规招收未在本地市参加中考的学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资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招生乱收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将各类竞赛获奖情况设立为中考加分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具体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市招生委员会、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指标到校政策
认真落实指标到校政策要求,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按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办法,每所优质普通高中学校要安排不低于50%的招生名额,按初中学校中考报名数等因素,直接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初中教育质量全面提高。
三、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因地制宜,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各县(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含政府购买学位)比例应达到85%以上。持有香港、澳门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或其随迁子女来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原则,平等享受当地入学相关政策和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之一的台胞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统一登记,并将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属地台湾事务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平等享受当地入学相关政策。
(二)加强留守儿童入学管理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民政部门对接,重点做好无人监护、失学辍学等农村留守儿童就学保障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等控辍保学重点群体就学情况的监控,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并在学籍系统进行标注,准确掌握在校留守儿童信息。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中小学校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对不在学的适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核查,并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三)保障困难群体入学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把低收入人口家庭子女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原则,制订帮教方案,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保障其顺利完成义务教育,确保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
(四)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以融合发展为导向,以普通学校为特殊教育发展主阵地,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科学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类别,统筹安排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采取送教进社区、进儿童福利机构、进家庭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要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随班就读,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招生考试机构应为残疾学生参加中考提供合理便利。
(五)落实各类教育优待政策
按照各项教育优待政策妥善解决好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政策规定人员的子女入学问题,进一步优化细化入学程序,简化入学流程要求,将各类教育优待政策落到实处。要规范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群体等中考加分政策,取消国家规定以外的所有加分项目,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范围。
四、加强新生入学管理
(一)加强学生分班管理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实行入学均衡编班,严禁举办重点班,包括以特长班、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奥赛”班、国际班等名义的变相重点班。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学生选课情况,合理排课编班,科学制订选课走班指南和课程实施方案,确保课程之间、年级之间的均衡性和学科学习的连贯性。
(二)严格规范学籍管理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其中,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学校要严格落实学籍管理“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要求,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对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予以建立学籍。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籍工作的核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学籍建档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不得出现为学生违规办理学籍接续、“空挂学籍”等情况,严禁“人籍分离”、伪造学籍、违规招收“挂读生”和变相招收“借读生”、出具虚假就读证明和自行录取新生、无学籍现象发生。
五、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坚决纠正或废止不符合国家、省政策精神和要求的相关规定和做法,科学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做好招生报名组织工作,指导所属学校及时、妥善处理招生工作中出现的信访问题。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风险预判,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快速稳妥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二)大力推进阳光招生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信息公开,增加招生入学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简章、网站、官微等途径及时主动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学生家长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结果、咨询方式等信息。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招生入学核心政策和群众关心政策的宣传释疑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畅通举报申诉等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各县(区)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或方案)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教育局教育科备案。
(三)推进招生信息化建设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推进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要按照“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要求,简化优化入学报名、材料核验和资格审核流程,提高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管理的信息化应用水平。要合理设定入学证明事项,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全面清理核查已设定的要求学生提供的各种入学证明材料,实行清单制管理。
(四)深化违规招生治理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各招生学校和生源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招生文件和政策,严格执行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和省教育厅“六项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官网、官微等多种形式,按规定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相关工作信息,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确保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依法查处以在家学习、接受“私塾”“读经班”等培训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的行为。对违反招生纪律规定的部门、学校、校长及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严肃处理。
潮州市教育局
2026年4月27日
潮安区融媒体中心
本期编辑:纪炀
执行编辑:陈晓婉
编 审:刘俊雄
来 源:潮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