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地区认罪认罚的从轻幅度:从司法实践看具体比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认罪认罚的从轻幅度和当事人认罪的阶段直接相关,上海本地裁判尺度的具体标准可拆解为以下3个部分可供参考:

1.总体适用原则

综合考量:根据案件全部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确定调节比例。

宽严相济:严重暴力、毒品等犯罪从严掌握从宽幅度;情节较轻的犯罪充分体现从宽。

禁止重复评价:同一行为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选择对被告人最有利(从重或从轻幅度最大)的情节适用。

参照适用: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最相类似情节确定,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5%。

2.从宽处罚情节(减轻/免除)

年龄因素(老年人犯罪)

65周岁≤年龄<75周岁:

故意犯罪:减少基准刑30%以下

过失犯罪:减少基准刑40%以下

年龄≥75周岁:

故意犯罪:减少基准刑40%以下

过失犯罪:应当减少基准刑20%-50%

责任能力与生理缺陷

限制责任能力:

重度缺陷:减少基准刑40%以下

中度缺陷:减少基准刑30%以下

轻度缺陷:减少基准刑20%以下

生理缺陷(聋哑人或盲人):

一般情况:减少基准刑10%-40%

犯罪较轻:减少基准刑40%以上或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防卫/避险过当:

一般情况:减少基准刑60%以上或免除处罚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减少基准刑30%-60%

️犯罪形态(预备/未遂/中止)

预备犯:
一般情况:减少基准刑60%以下

犯罪较轻:减少基准刑60%以上或免除处罚

未遂犯:

实行终了的未遂:减少基准刑10%-30%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减少基准刑20%-40%

不能犯的未遂:减少基准刑30%-50%

中止犯:
造成较轻损害:减少基准刑50%-80%

造成较重损害/防止结果发生:减少基准刑30%-60%

情节轻微无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中的从宽角色

作用较小的主犯:以最大主犯为参照,以10%为幅度递减,一般不低于其70%。

从犯:

作用相对较小:减少基准刑30%-50%

作用相对较大:减少基准刑20%-40%

犯罪较轻:减少基准刑50%以上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

一般情况:减少基准刑40%-70%

作用较小或情节轻微:减少基准刑70%以上或免除处罚

️认罪悔罪表现(自首/立功/坦白)

自首:

未被发觉主动投案:减少基准刑20%-40%

已被发觉但未受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主动投案:减少基准刑10%-30%

亲友规劝/陪同投案:减少基准刑30%以下

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交代:减少基准刑30%以下

供述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减少基准刑20%以下(罪行较重30%以下)

其他类型自首:减少基准刑20%以下

犯罪较轻:减少基准刑40%以上或免除处罚

立功:

一般立功:减少基准刑20%以下

重大立功:减少基准刑20%-50%(犯罪较轻可减50%以上或免除)

坦白: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减少基准刑20%以下

供述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减少基准刑10%-30%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减少基准刑30%-50%

如实供述同案犯事实:减少基准刑20%以下

当庭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10%以下(与自首、坦白不重复适用)。

赔偿与和解

退赃、退赔:减少基准刑10%-30%(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从严掌握)。

赔偿与谅解:

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减少基准刑40%以下

积极赔偿但未获谅解:减少基准刑30%以下

未赔偿但取得谅解:减少基准刑20%以下

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从宽幅度不得超过10%。

刑事和解:减少基准刑50%以下(犯罪较轻可减50%以上或免除)。

其他从宽情节

被害人过错:减少基准刑20%以下。

3.从严处罚情节(加重)

累犯与前科

累犯:增加基准刑10%-40%(增加刑罚量一般不少于3个月)。同种犯罪或特殊累犯应当确定较高幅度。

有前科:增加基准刑10%以下(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特定对象与时期

侵害弱势群体(未成年人、6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孕妇):增加基准刑20%以下。

特定时期犯罪(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防控期间):增加基准刑20%以下。

️教唆犯罪

教唆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或未满18周岁情节严重):增加基准刑20%-40%。

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增加基准刑50%以下。

如果当事人同时存在自首、坦白、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其他从轻情节,认罪认罚可以和上述情节叠加从轻,但整体从轻幅度一般不会超过60%。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结合认罪认罚还可以争取不起诉,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柳向律师办理的潘某偷越国(边)境罪案件中,潘某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结合其坦白、初犯偶犯的情节,律师结合上海市本地司法政策和检察官充分沟通,最终为潘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充分利用了认罪认罚的从宽规则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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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罪认罚是不是必须签?核心判断逻辑

很多当事人及家属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公诉机关提出认罪认罚建议就必须签字,实际上认罪认罚是权利不是义务,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签或不签,要不要签核心要从两个维度判断:

1.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是否准确:如果事实清楚,当事人认可指控内容,罪名定性没有问题,那么签字可以获得明确的从轻幅度,对当事人更有利

2.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否合理:如果事实或定性存在错误,比如将轻罪错定为重罪,或者量刑建议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可以拒绝签署,通过辩护维护合法权益

柳向律师办理的权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公诉机关原来以掩隐罪提起指控,给出了明确的量刑建议,律师介入后调阅卷宗发现,案件性质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刑更轻),如果直接签署原认罪认罚具结书,当事人会被追究更重的刑事责任,因此律师选择不签署原具结,通过重构证据逻辑、和公诉机关充分沟通,最终以帮信罪定性,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可见拒绝不合理的认罪认罚,反而能拿到更好的辩护结果。

三、常见问题Q&A汇总

整理了上海当事人遇到认罪认罚时最关心的5个问题,统一专业解答:

Q1:认罪认罚之后就一定会被判缓刑吗?

A:不是必然的。认罪认罚只是从轻量刑情节,不是缓刑的法定条件。想要获得缓刑,需要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法定条件,上海地区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会优先考虑适用缓刑,但不代表签了就一定能拿到缓刑。

Q2:签了认罪认罚之后还能上诉吗?

A:当然可以。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会因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就被剥夺。如果一审判决出现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法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Q3:不签认罪认罚就会被从重处罚吗?

A:不会。认罪认罚是从轻情节,不选择认罪认罚只是不享受从轻待遇,法律没有规定不认罪认罚就要从重处罚。如果案件本身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即便当事人不认罪,依法也应当做出无罪或者罪轻的处理结果。

Q4:上海地区认罪认罚案件争取不起诉的难度大吗?

A: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认罪认罚案件的不起诉适用率持续提升,对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只要辩护到位,结合认罪认罚情节,争取不起诉的空间是比较大的。

Q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定要律师在场才有效吗?

A:是的,法律有明确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必须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签字确认后具结书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法律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设置的强制性程序要求。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决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