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靳人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直接对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严厉惩处。为引导社会公众深刻认识拒执行为的法律后果,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5月8日,河南高院筛选出了一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
王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采取自残手段抗拒执行并转移财产、大额消费
基本案情
许某、邱某诉王某、李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长葛市法院于2018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李某退还许某、邱某股权转让款240万元,赔偿损失47334元。王某、李某提起上诉,许昌中院于2018年12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某、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许某、邱某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4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9年12月,法院对王某执行拘留时,因其吞服异物而未能执行,同日对其决定罚款3000元。2021年3月,王某、李某将其实际控制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五家公司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并签订了转让合同,第三人先后向王某、李某提供的多个他人银行账户转入资金465.18万元。2018年以来,王某、李某先后在多地以他人名义购买住宅六套。2021年3月,王某利用转移资金39万元购买奔驰轿车一辆。上述财产购置、变动情况,均未按法律规定向法院履行申报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后长葛市法院将王某、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长葛市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25年8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典型意义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充足履行能力,不仅没有考虑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反而通过采取自残手段抗拒强制执行,并借用资金通道变卖公司、转移财产,买豪车、购住宅,进行大额消费,此种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行为,既是对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直接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挑衅,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对挖空心思藏匿、转移财产并企图蒙混过关的拒执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坚决让司法裁判有权威、胜诉权益有保障,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
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通过注销工商登记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安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叶县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王某某偿还安某某本金2288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安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2年1月立案执行,向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王某某未向该院进行财产申报。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将其实际控制并经营的义乌市某伟汽车修理厂予以注销,由其弟弟王某甲注册为义乌市某轩汽车修理厂继续经营,致使上述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后叶县法院将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线索移送至叶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审理期间,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某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安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谅解。最终叶县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25年3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通过注销工商登记转移财产、恶意逃避执行,既是对申请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生效裁判的公然挑战。通过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清晰传递“生效裁判必须履行,任何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付出法律代价”的强烈信号。本案精准打击了通过注销工商登记、变更经营主体等“脱壳”方式规避执行的行为,对此类企图“换马甲”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具有典型的警示作用。
三
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在民事裁判生效前转移、隐匿财产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超速驾驶机动车与李某1醉酒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李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2、李某3、李某4、韩某某系李某1的法定继承人,李某2等四人诉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淇县法院于2023年1月作出(2022)豫0622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判令王某某赔偿李某2等四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75091.37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李某2等人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李某2等四人未申请财产保全,王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二日,即2022年6月将其名下定期存款及部分活期存款共计117400元全部取现;判决作出当日,即将名下的大众牌汽车过户给其女儿;2023年1月王某某又分两次将其名下银行存款13800元取现,用于个人消费。其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
后淇县法院将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1月,王某某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淇县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25年2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王某某具有履行能力,但为了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在刑事审判阶段,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通过采取撕毁执行文书等手段抗拒腾退房屋
基本案情
熊某某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法院于2022年3月作出判决,判决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房屋腾出并交付熊某某。
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腾房义务,熊某某向邓州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某某对张贴执行公告的邓州市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并将法院公告撕毁。2022年9月李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邓州市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并限罚款于三日内缴纳。因被告人李某某拒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且在法院执行工作人员询问时明确表示不愿意腾退房屋,于2022年10月被邓州市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22年11月,在邓州市公证处的公证下,邓州市法院执行局对该房屋进行强制腾退。
后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邓州市法院依法审理,于2024年11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生效判决、裁定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文书的行为,直接挑战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公信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具有履行能力,却实施撕毁法律文书等行为妨害执行,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处罚依法打击被执行人对抗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当事人权益,规范社会诚信秩序,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进一步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五
某混凝土公司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隐匿到期债权转移财产
基本案情
赵某与禹州市某混凝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禹州市法院于2019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混凝土公司偿还赵某14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混凝土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赵某于2020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某建筑公司拖欠混凝土公司货款,双方于2021年7月在诉讼中私下签订和解协议和以房抵债协议,约定某建筑公司以第三方开发的一套价值1494056元的房屋抵债并支付现金46.9万余元,后混凝土公司撤诉。2022年1月,混凝土公司将房屋售予他人,收受房款后未用于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判决、裁定一直无法执行。2023年1月至2月,因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对其连续两次司法拘留。
后申请执行人赵某以被执行人混凝土公司、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诉。禹州市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24年6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混凝土公司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混凝土公司具有履行能力,通过在另案诉讼中私下达成以房抵债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方式,隐匿到期债权,转售抵债房产、收取售房款后既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收入,亦不优先偿还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妨害司法秩序。被告人李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财产处置、债务清偿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揭开被执行人真实履行能力的“面纱”,让“老赖”原形毕露,有力彰显了“生效裁判必须履行”的司法权威,具有较好的教育指导意义。
六
某卫浴公司等拒不执行判决案
——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阻碍执行
基本案情
长葛市某制釉公司与长葛市某卫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葛市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卫浴公司偿还原告制釉公司货款184882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卫浴公司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制釉公司于2020年5月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6月,法院向卫浴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当面签收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报告财产。2020年8月,执行法院依法对卫浴公司的9000件坐便器予以查封,评估价值为213.6万元。查封后,法院下发了查封扣押清单,并在执行笔录中告知查封物由该公司保管但不得擅自处置,王某先后分10多次私自将查封的9000件坐便器处理变现,变卖款180余万元挪作他用。
后长葛市法院将王某、卫浴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长葛市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24年4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卫浴公司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案例。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擅自将人民法院依法保全查封的公司财产予以变卖,并将款项挪作他用,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履行,故意妨碍执行的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依法保障了胜诉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警示被执行人司法权威必须予以尊重,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七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借用他人微信账号转移工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宁某某与孙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辉县市法院于2020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宁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29470.68元。判决生效后,宁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孙某某于2020年11月向辉县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宁某某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判决,辉县市法院两次对宁某某司法拘留各十五日。后宁某某为逃避执行,防止自己再次被司法拘留,离开辉县市前往郑州市某公司从事劳务派遣工作,并更换手机号码。为防止执行人员将自己的工资冻结,宁某某尾号为8480的工商银行每月收到工资后,随即使用其姑姑宁某叶实名登记的微信账号将工资款转移,用于自己的消费支出。经查明,宁某某在执行期间长时间使用该微信账号。
后辉县市法院将宁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移交辉县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最终辉县市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24年3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宁某某具有履行能力,为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借用他人微信账号,隐瞒转移工资收入,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强力震慑了故意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彰显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立场,同时向社会传递出“逃避执行必追责,诚信履约方心安”的强烈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