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整治贪腐相当硬核。
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
翻开《大清律例》,对贪腐的惩治,绝对不留任何情面。
其一,是数额的绝对。
律法从不和贪官讨论什么一时糊涂或是官场潜规则,它只认银子。监守自盗,纹银一两,杖八十;至八十两,斩立决。这种计算方式有着数学般的精准,完完全全地展示着大清律法的威严。
其二,是时空的绝对。
《大清律例》规定,贪污公款的亏空,不仅要追缴于生前,更要追索于死后。只要账目未平,哪怕官员已入土为安,其子孙后代、族亲眷属,皆有义务“变产偿纳”。在法律的逻辑里,贪腐不是一个人的罪,而是一份永不逾期的债务,这对贪官的震慑是无比巨大的。
其三,是程序的绝对。
不管是对仓储、漕运、盐课钱粮,还是国防、军队,乃至工赈、河防,律法细致到了每一笔开销、每一道手续、每一份账册的核销。但凡侵吞亏空、虚报冒领、侵蚀公帑,,不论时隔多久,皆要“按律追赃,籍没家产”。
其四,是身份的绝对。
职官犯罪,加等处置。身为代天巡狩的牧民之官,只要沾染了不义之财,便要剥去官服,枷号示众,在法律的聚光灯下接受最彻底的肉体与精神毁灭。
这些条文在那儿躺了二百多年。它们字迹工整,用词考究,在每一个朱批的案例里,都显得庄严且不容置疑。
在执行层面,大清同样雷霆万钧。我完全可以举出许多例子,来证明大清对于腐败问题的零容忍态度。从州县小吏,到封疆大员;从户部亏空,到河工军费;从生前追赃,到死后抄没,大清朝廷始终坚持发现一起、查办一起,绝不姑息。
哪怕是皇亲国戚、军机重臣,只要触碰了法律红线,也照样严肃处理。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大清反腐事业中,可谓体现得淋漓尽致。
和珅听说过吧,一等忠襄公、文华殿大学士,首席军机大臣、领侍卫内大臣,说是正一品高官,那都是小看他。可就是这样一个拥有超品爵位、身兼正一品文武官职,就因为贪污受贿、私藏珍宝,说拿下就拿下。正说明大清律法森严,即便位极人臣,也绝无凌驾国法之可能。
还有年羹尧,军界第一大佬,被处理时列出了“九十二款大罪”。除了一些常规的帽子,最典型的就是经济罪。众所周知,雍正对于贪腐问题极为敏感。而年羹尧被列出的九十二款大罪中,涉及经济问题的部分尤其引人注目,包括收受大量馈赠、私蓄财富、财产来源不明、家人借势敛财、部下行贿。
至于那些“僭越”“狂妄”“擅权”之类的罪名,或许只是附带问题。真正触动朝廷神经的,显然还是廉洁问题。
那么你看,这些一等一的大佬都因贪腐而死,中下层官员岂不要瑟瑟发抖。因而完全可以说,大清整治腐败,是相当硬核的。
即使在大清行将灭亡前,还在一心想着如何完善反贪的法律条文。
1910年颁布《大清现行刑律》,1911年颁布《大清新刑律》。废除了凌迟、枭首等酷刑;开始引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现代法学概念;区分了“职务内贿赂”和“职务外贿赂”。
毫无疑问,大清反腐的律法变得更科学、更文明了、更现代了。虽然历史没有留给这些法制新政什么时间,但我们依然可以说,它们的初心不是好的吗?
然而问题也正在这里。
大清对于腐败的惩罚,不可谓不严。从杖责、流放,到抄家、处死,再到追赃连坐,几乎已经把一切能想到的手段都用上了。
可与此同时,清代的腐败却从未真正消失。
乾隆朝有和珅,嘉庆朝有亏空,晚清有买官卖官、军费侵吞、厘金层层盘剥,到了地方基层,更是陋规遍地。
于是问题就变得十分耐人寻味,如果一个王朝法律极严、刑罚极重、皇帝高度重视、反腐运动不断,却仍然无法遏制腐败。
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