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安志军律师接受五台山千钵寺住持释心利大师的委托,担任其被指控诈骗、职务侵占、盗窃一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安律师认真系统地研究了案件材料、宗教法律法规及类案裁判情况,多次会见了释心利大师,全面掌握了案件事实。现将安律师就类案的法律实务观点进行刊发,以供需者参考。
在基层刑事辩护的实践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类极具争议的案件:一位身着袈裟的僧人,在一处未完成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寺庙里,为信众诵经祈福、做水陆法会,并顺理成章地收取了信众的“供养”与“香资”。随后,因种种因缘际会,这位僧人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指控的核心逻辑竟是:“寺庙未经登记,所以法事是假的,收钱就是诈骗”。
作为辩护律师,我的观点一贯鲜明:这种将“行政管理瑕疵”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的办案逻辑,是典型的客观归罪,严重违背了刑法的基本构成要件。倘若不对“未登记寺庙”的客观现实与“宗教供养”的传统法理进行深入剖析,粗暴地套用诈骗罪条款,不仅会造成冤假错案,更会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本文将紧扣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宗教法律法规与宗教传统,深度拆解此类案件为何绝对不能认定为诈骗。
一、真实僧人操办真实法事,何来“虚构事实”?
侦检机关构建诈骗罪“虚构事实”要件的常见套路,是将“场所未登记”无限推导出“法事虚假”与“身份冒充”。这不仅是对宗教常识的无知,更是逻辑上的严重断层。
首先,僧人的身份是客观真实的。
在大量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是自幼出家、受戒完备、具备合法戒牒的真实僧人。他们身着福田衣,口诵贝叶经,严守素食梵行。难道仅仅因为其所驻锡的寺庙未在民宗部门完成那张“登记证”,其几十年的僧侣身份就会被瞬间“清零”,变成招摇撞骗的“假和尚”?显然不能。身份的真实性,不因场所登记的缺失而灭失。
其次,法事服务是实质性履行的。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根本无意履行承诺。但在这些案件中,僧人们往往殚精竭虑、依教奉行,严格按照佛教仪轨完成了诵经、礼忏、放焰口等繁琐的法事环节。信众支付的“供养”,在本质上是对僧人付出辛勤劳动、提供宗教精神服务的对价。法事的价值在于“慈悲济世、普度众生”的精神慰藉,其效果本就超越科学实证范畴,又怎能以“无法用仪器检测法事效果”为由,倒打一耙指控僧人“虚构事实”?科学本身就有边界,认为科学能够验证一切,这本就是一种无知。
二、“未登记”仅是行政违规,绝不必然指向“非法占有”。
在指控逻辑中,侦检机关极易将“非法占用目的”与“资金进入被告人账户”简单画上等号。但要认定诈骗,必须穿透资金的外衣,看透其真实用途。
第一,厘清场所属性:未登记不等于“非法黑窝点”。
根据我国《宗教事务条例》,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确实需要经过行政审批。但在广袤的华夏大地上,存在着大量因历史遗留、产权纠纷或筹备阶段等原因而“无证”的寺庙。这些场所虽然没有“身份证”,却依然是周围百姓世代祈福、寄托哀思的信仰中心。僧人在此类场所住持弘法,最多触犯了《宗教事务条例》中关于场所管理的规定,面临的是行政法上的整改或取缔风险,绝无可能仅凭此点就跨越鸿沟,触犯刑法。
第二,穿透资金流向:供养用于伽蓝建设,何来非法占有?
在佛教传统中,“供养”分为财供养与法供养。信众出于虔诚,将劳动所得的金钱供养给寺庙和僧人,而僧人则通过为信众做法事、讲经说法作为回报。这是延续了上千年的宗教传统。
在绝大多数未登记寺庙的案件中,僧人收取的香资和供养,绝大部分都投入到了寺庙的日常维护、水电开销、佛像重塑乃至未来的登记筹备之中。只要资金是用于宗教活动的正常运转和场所建设,这就说明当事人是在“以此身奉伽蓝”,而非“中饱私囊”。没有挥霍、没有隐匿、没有携款潜逃,何来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三、信仰本质:信众为“求安心”自愿布施,并未陷入“错误认识”。
诈骗罪的另一核心要件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但在宗教场域中,信众的心理状态与外界想象的大相径庭。
信众付费,买的是“心安”,而非“物理疗效”。
我们来审视信众的内心诉求:当亲人离世,他们寻求法事是为了寄托哀思、超度亡灵;当遭遇事业瓶颈或病痛折磨,他们求神拜佛是为了获取面对困境的精神力量。在这个过程中,信众对于“法事能否立竿见影地带来物质财富”往往心知肚明。他们给付金钱,更多是基于对佛教文化的认同和对僧人的感恩,这是一种单向的、自愿的信仰表达。
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患者看了心理医生后病情未见好转,就指控心理医生诈骗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信众做完法事后生活未起波澜,就认定僧人构成了诈骗。只要信众事前知情同意,事后也未觉得自己被骗,刑法就绝不应强行介入成年人的精神世界与民事自治领域。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言:“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在处理“未登记寺庙僧人收取供养”的案件时,司法者必须保持极度的克制与清醒。我们要分清什么是“需要引导规范的民俗信仰”,什么是“必须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未登记的寺庙,可以通过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财务上的不规范,可以通过民事或行政手段予以纠正。但如果动辄动用刑罚利器,将真心向佛的僧人打入诈骗犯的冷宫,这不仅是对佛教传统文化的粗暴干涉,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亵渎。
释心利大师坐相:
安志军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专业领域: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多起案例获撤销案件、不起诉、改判等有效辩护结果。电话(微信):1391127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