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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节
2007年,赵女士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号房屋,总价款近200万元。
2009年,赵女士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与陈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以2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女士,陈女士支付了52万元定金。
由于当时房屋所在楼栋一直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不具备过户条件,所以房屋转移登记一直未能办理。
2018年,房屋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后,赵女士拒不办理过户手续。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赵女士则辩称,该房屋实际是其母亲借用她的名义购买,她母亲才是实际所有权人,且陈女士不具备购房资格。
二、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可以认定陈女士与赵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虽然另有生效判决书认定赵女士母亲与赵女士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但综合本案案情,应当履行陈女士与赵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现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陈女士也通过了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根据双方约定,陈女士支付剩余购房款后,甲公司应协助赵女士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赵女士再协助陈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三、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能够胜诉,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了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房屋登记在赵女士名下,陈女士有理由相信赵女士有权处分该房屋,且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
对于购买二手房的当事人,我们建议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实房屋的权属情况,查看房产证原件,确认出卖人就是房屋所有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