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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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被执行人公司背负到期债务未清偿,股东为逃避执行、规避债务,在未实质清算、未处置公司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伪造清算报告、清算材料,骗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形。

那么,公司股东提交虚假清算材料注销公司的,债权人能否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四川某府物流有限公司诉某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明确:

公司股东明知公司负有未清偿到期债务,未开展实质清算,仅凭虚假清算材料骗取注销登记的,依法属于未经清算即注销;债权人有权直接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焦点问题为,被执行人公司股东提交虚假清算资料办理注销登记,未实质清理公司债务,债权人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某府物流公司与案涉公司存在合法生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权经司法程序确认,案涉公司始终未履行清偿义务。该公司股东某局建设公司,明知公司尚有到期债务未结清,并未组织清算组核算债权债务、处置公司资产,也未依法开展实质性清算工作,单方制作虚假清算报告、清算备案材料,以此骗取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后续某府物流公司无法执行公司财产,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追加股东某局建设公司为被执行人。股东抗辩公司已完成注销手续,清算程序合法,自身无需承担公司债务。

从以上事实及司法裁判规则可以得出结论:合法有效的公司清算,必须实质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公司资产,而非仅完成形式备案。股东明知公司负债,利用虚假清算材料注销公司,本质是假借注销程序逃避债务,不属于合法清算,视为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依法需要对公司遗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应当认定,案涉股东以虚假清算材料注销负债公司,属于恶意规避执行行为,债权人依法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此外,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建立在股东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诚实守信经营的基础之上。从本案案情看,股东利用注销程序,伪造清算资料消灭公司主体,恶意阻断债权人执行路径,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若认可该注销行为的效力、免除股东责任,将纵容市场主体假借注销逃避债务,严重破坏商事交易安全与司法公信力。因此,股东主张清算合法、无需担责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支持债权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诉求,裁判依据充分。

周军律师提醒,虚假清算、形式注销无法免除股东偿债责任。面对负债公司注销的情形,无需束手无策,债权人可依法申请追加虚假清算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回债权。遇到公司注销逃债、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维权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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