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这是继2021年法释〔2021〕4号之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大升级。本次新规针对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增强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新增"和解后再次侵权"可推定故意、赔偿基数计算方式大幅细化、倍数上限明确为5倍。这些变化意味着什么?本文将为您逐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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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又称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由法院判定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其目的在于惩戒和威慑严重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不同,惩罚性赔偿具有明显的惩罚色彩,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最严厉的民事责任形式。
法释〔2026〕7号第一条规定:
"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这意味着,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1.主观要件:故意——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侵权人明确知道自己踩了别人的权利红线,却依然选择侵权。
2.客观要件:情节严重——不仅有侵权行为,还做的“过分”。或手段恶劣,或规模惊人,或后果严重,或屡教不改。
这意味着,法律在“保护创新”与“防止滥用”之间划下了一道精确的界限。无意之失或影响轻微,大概率不会触发此条。但一旦越界,后果将是几何级数放大。

二、"故意"如何认定?
如何证明对方是“故意”的?新规给出了极具操作性的指引,特别是新增情形,直击行业痛点。法院会综合考量权利类型、知名度、双方关系等因素。更重要的是,明确列举了八种可直接认定或推定“故意”的情形:
重点变化1:新增"和解后再次侵权"条款
第六条第(六)项是本次新规的重大亮点。
过去,侵权方常利用签订和解协议、承诺函等方式暂时达成和解作为“缓兵之计”,承诺停止侵权,风头一过便换个包装卷土重来。权利人往往陷入“发现-和解-再发现-再和解”的疲惫循环。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但原有法律框架下较难认定为"故意"。
新规彻底堵死了这条路。
法释〔2026〕7号明确规定: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可以直接推定为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场景举例:A公司曾因侵犯B公司的专利权被起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A公司承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一年后,A公司推出功能、外观几乎相同的新款产品继续销售。此种情况下,法院可直接认定A公司具有侵权故意,无需权利人另行举证。
重点变化2:“换壳经营”逃避责任?
此外,新规第六条第(七)项明确:"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隐名设立公司"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关系,企图切断责任链条的,这些行为本身就可能成为认定“故意”的有力证据。

三、"情节严重"如何判断?
七种可认定"情节严重"的典型情形
满足了“故意”,还需行为“情节严重”。新规同样给出了七把标尺,衡量侵权的恶劣程度:
重点解读:"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内涵
什么叫“以此为业”?新规第七条第(四)项给出了更具体的画像:
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即侵权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业务。
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即企业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侵权行为。
场景举例: 某电商平台上大量销售假冒奢侈品牌箱包的店铺,其销售收入的90%以上来自假冒商品,即便其形式上还有部分自有品牌商品销售,仍可被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于这类专业侵权者,法院将依法从重处罚。
此外,对于第(一)项"再次侵权"的情形,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此前承担的仅是行政处罚(如市场监管部门的罚款),或仅为民事裁判的停止侵权责任,只要后续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即可认定"情节严重"。这体现了法律对重复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四、赔偿金额怎么算?
惩罚性赔偿的金额 = 计算基数 × 惩罚倍数。新规对这两部分都做了重大细化。
4.1计算基数:三种方式 + 重要限制
法释〔2026〕7号第八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以下三种方式确定(按优先顺序):
1.原告实际损失数额
2.被告违法所得数额
3.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上述三种方式难以确定时,可以参照权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特别提示:法定赔偿数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这意味着,过去一些法院在法定赔偿限额内(如商标法规定的500万元上限)确定赔偿金额后,再乘以倍数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做法,将被严格禁止。惩罚性赔偿必须建立在明确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或侵权获利证据之上。
4.2利润率如何确定?
当以侵权获利为基数时,利润率怎么算?新规第九条提供了阶梯方案:
实操意义: 这一规定解决了过去"基数确定难"的问题。即便侵权人账目不全、账册毁损,法院也可参照行业平均利润率计算,为权利人主张惩罚性赔偿提供了有力支持。
4.3倍数确定:最高5倍
法释〔2026〕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 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在法定范围内确定,可以不是整数(如1.5倍、2.3倍)
- 赔偿总额最高为计算基数的5倍
- 合理开支在总额之外另行计算
同时新增罚金抵扣机制:
如果侵权人已因同一行为被行政机关罚款或被判罚金并已缴纳,法院在确定惩罚倍数时会予以考虑,体现“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双重过度惩罚。

五、新规之下的合规建议
5.1对权利人的建议
1.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档案
企业应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成果档案,对企业所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及时登记,筑牢权利基础;还应当妥善保存权属证明文件及许可使用合同;同时,定期监测市场侵权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将侵权风险控制在萌芽阶段。
2.侵权发现后的证据保全
侵权后,证据保全是关键一步。应当及时向侵权人发送书面停止侵权通知,务必留存送达凭证,这往往是维权时最有力的先手证据。在此基础上,通过公证保全、时间戳认证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依法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行为保全,在判决前就切断侵权的继续蔓延。
3.善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起诉时应当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不要遗漏这一主张,否则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请求的具体内容要尽可能清晰,尤其是赔偿的计算基数和计算方法,逐一列明,让法官一目了然。需要注意的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可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错过则难以在后续程序中补充主张。
4.特别关注"再次侵权"情形
达成和解协议时,务必在其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和解并不等于风险消除,对侵权方的后续行为仍需持续监控,重点关注其是否有换壳经营、隐蔽销售等情况。一旦发现再次侵权,应当立即采取法律行动,避免拖延导致损害扩大,也防止因懈怠维权而被认定对扩大的损失自行担责。
5.2对企业的建议
1.建立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机制
产品上市前应进行自由实施分析(FTO分析),排查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风险,从源头规避侵权可能。对供应链合作伙伴同样不能掉以轻心,要及时开展知识产权合规审查,确认其提供的技术、方案、素材具有合法来源和授权依据。尤其要警惕来源不明的素材和设计。未经核实便投入使用,一旦引发侵权纠纷,企业将面临被动局面,甚至可能被认定为主观故意。
2.收到侵权通知后认真对待
发现涉嫌侵权后,应立即停止可能构成侵权的行为,切勿心存侥幸继续实施,否则将被认定为恶意侵权,面临更重的赔偿责任。如果存在困惑,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侵权风险评估,判断是否存在抗辩空间或需要主动寻求和解。消极应对不仅无法消除风险,反而可能导致侵权范围扩大、证据进一步固化,最终在诉讼中陷入更为被动的境地。
3.“金蝉脱壳”已成高危动作
试图通过层层嵌套壳公司、以隐名持股隐匿幕后、借免责协议将风险推给交易对手,这些看似"精巧"的安排,往往会成为企业逃避责任的证明,足以构成主观故意的认定依据,反而使企业在争议中陷入更深的被动。
畅森律师告诉你
法释〔2026〕7号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新规通过细化"故意"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解决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认定难题;通过明确计算基数和利润率参照规则,破解了"基数确定难"的困境;通过引入"和解后再次侵权"推定故意的规则,有效封堵了恶意侵权人的规避空间。对创新者而言,这是维权的“强心针”;对经营者而言,这是合规的“高压线”。在新的游戏规则下,尊重知识产权,已从不言自明的商业道德,进化为了关乎企业生存的、必须精密计算的核心法务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