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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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债务人明知自己对债权人负有到期债务,且无力清偿,却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形式,将名下不动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至第三人名下,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

那么,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不动产交易将房产非有偿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严某诉某石油公司、王某甲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中明确:

债务人在明知对债权人负有债务、且清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以非有偿方式将不动产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属于典型的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撤销该不动产转移行为。

本案焦点问题为,王某甲等债务人在明知对严某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案涉房产以非有偿方式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该行为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无偿处分财产行为。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严某对某石油公司、王某甲享有合法到期债权,经法院判决或结算确认后,债务人一直未予清偿。在债务存续期间,王某甲等明知自身无力偿还债务,仍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明显不合理低价甚至零对价、非有偿方式,将其名下不动产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该行为直接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清偿能力下降,严某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严某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案涉房产转移登记行为。债务人及第三人则抗辩交易合法有效,不应撤销。

从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债务人在负有到期债务、资力不足的情况下,**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的,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构成要件。以不动产交易为名、行非有偿转移之实,亦属于无偿处分财产,依法可予撤销。

据此应当认定,本案债务人明知负有债务,仍以非有偿方式将房产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依法应予撤销。

此外,债权人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从本案案情看,债务人在未清偿债务的前提下,非有偿转移不动产,明显具有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意图,继续维持该转移行为将导致债权人债权落空。因此,债务人及第三人关于合同有效、不应撤销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撤销案涉不动产转移登记行为,依据充分。

周军律师提醒,债务人对已到期债务应当诚信履行,明知负债仍无偿、非有偿、低价转移财产的行为均属可撤销,即便完成过户登记也不例外。债权人发现此类恶意避债行为,应及时在法定除斥期间内提起撤销权诉讼,追回责任财产。遇到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撤销权认定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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