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被辅警贴“告知单”,以无执法权为由投诉,以下为投诉原文:
解释一下,贴告知单不需要执法权,只有罚单才需要执法权。
2026年4月26日上午11点45分左右,本人因等人将湘A车辆在麓山路的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外面的马路上即水表庭鲜花店对面的马路上由南往北方向临时停靠一会,然后去对面买点吃的。55分左右发现穿警服的人正在拍照立马赶过,但本人车辆已被该交警拍照贴完罚单而其正在拍照后面一车辆,本人当即就对该交警说我马上开走,但其根本不予理会而将我视为无物继续拍照贴其他车辆罚单。本人见其态度如此冷漠与无情,不得不对其身份发生怀疑而专门留意哈该交警形象,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该交警竟然是穿一黑色马甲且后背印有“辅警”二字的辅警。众所周知,辅警根本没有单独执法权,其根本不能单独进行所谓的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根据《道交法》第56条,违法停放车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本人就在车辆附近且发现被拍照后立马赶了过去说马上将车辆开走,属于立改违法行为,除了口头警告外不应予以其他处罚。
综上,本人认为:本人属于在违停现场且愿意立马将车辆开走之情形,但该名单独执法的辅警根本不予理睬,其行为分明就是必须予以处罚,为追求创收而将轻微违法的执法需人性化完全抛之于脑后且还系无执法权而故意为之。在此,本人特此提出如下要求并恳请能予以及时答复为盼。
1、立即保存上述路段上述时间段(即2026年4月26日11时50分-12时5分)的监控录像内容,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最积极的态度还原事情真相(主要证实本人当时在现场附近并回到了现场及愿意立马将车开走,尤其是辅警单独一人拍照且贴罚单),以准确确定相关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2、对该辅警无权单独执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3、对本人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单位在2026年3月30号答复:
网友您好,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
麓山南路(东方红广场--西二环)为严管道路,全线禁止机动车停放,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将予以抄牌。2026年4月26日11时45分,中队辅警在民警带领下,对辖区交通乱源开展整治,对违停车辆进行抄牌,相关程序符合法制工作要求和执勤工作规范要求。
路面民警、辅警在严管路禁停路段对违停车辆进行抄牌,张贴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处的为“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处罚决定的作出,需要严格按照交通法规程序进行。在路面采集违停车辆信息的民警和辅警,只有收集相关证据的权限,没有撤除所收集证据的权限。违法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初次违反的,在线下或线上进行处理时,窗口工作人员或系统会进行识别,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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