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非税勿扰。
2024年4号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了限缩。开票方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条件是,受票方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票方与受票方密谋了,那开票方与受票方没有密谋,怎么定性呢?
根据规定,很多开票方的行为没法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了,同时很多开票方实际上是空壳公司来的,最高法认为空壳公司的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大,不但不能出罪,相反还要从重处罚。
第一种方法:定虚开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之一明确说到,虚开发票罪里面的发票是“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发票”,第205条规定的发票就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好像不大合适。
另外,最要命的是是,按照虚开发票罪定罪处罚,最高才七年,最高法认为罪责刑不相应。
第二种方法: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按照以前的观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犯罪对象仅限于空白发票,最高法在刑事审判参考里也明确认可这个观点。
开票方的行为定不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的法定刑是一样的,不就罪责刑相适应了吗?
可是问题来了。
在司法实务中,固然有很多开票方是空壳公司,但也有很多开票方是实体企业,如果是实体企业,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还罪责刑相适应吗?
这就是难点了。
大家想一下:发票是购买方抵扣的,税款损失是购买方导致的,损失的税收利益大头是购买方拿走的,购买方补税、缴纳滞纳金、缴纳罚款,还有机会不追究刑事责任呢,就算追究刑事责任了,最高就七年,可是出售方就惨啦,动不动就十年以上,还不能通过范冰冰条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出售方肯定不服啊,据我的经历,没有一个出售方服判的。
最高法好像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培训教材、审判参考中提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危险犯,这个罪名的危险是“税款被骗抵的危险”。
按照这个意思,只有购买方存在骗抵税款的可能性,才可能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空壳公司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空壳公司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坚决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看来,最高法有限缩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的意图,之所以限缩就是想办法把部分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体企业拉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泥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