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严查控、防事故、保安全”集中攻坚行动,给广大市民和“五一”假期间辖区游客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滕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持续打击酒驾醉驾、“飙车炸街”、超速行驶、无证驾驶、追逐竞驶、超员载客、严重超载、疲劳驾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违反禁令标志、逾期未报废、违法载人、非法改装等各类交通违法的同时,不断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力度,于4月28日,集中对5名醉酒、肇事逃逸驾驶人分别执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措施,涉嫌刑事犯罪的已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酒后肇事车损人伤
2026年1月10日06时33分许,赵某某驾驶鲁DZ***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滕州市善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辛街道北黄庄村路段处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高某某驾驶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高某某与乘车人石某某受伤。经酒精含量检验,赵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2.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已依法对赵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吊销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现已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酒后肇事车损人伤
2026年3月22日14时37分许, 周某某驾驶浙D1***2号小型越野客车沿31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滕州市东郭镇中村路段时,与张某某停在路边的鲁DN***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经酒精含量检验,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38.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
案发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已依法对周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已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酒后肇事车损人伤
2026年3月23日13时41分许,康某驾驶未注册登记电动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滕州市安乐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善国路路口处时,与沿善国路由北向南陈某某驾驶的鲁DD***70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与停在路口等候信号灯的耿某某、颜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颜某某受伤。经酒精含量检验,康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
案发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康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目前,已依法对康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现已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肇事逃逸致人伤
2026年2月27日22时许,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DF****6号小型新能源汽车,沿滕州市大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杜墁路口向东转弯时,与沿杜墁路由东向西乔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事发后,胡某某驾车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乔某某无责任。 同时依法对胡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肇事逃逸致人伤
2026年4月12日12时48分许,孙某某驾驶鲁D8***8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界河镇中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闫楼村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徐某某驾驶的鲁HB***7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事发后,孙某某弃车逃逸。
查处肇事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徐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杭某无事故责任。同时依法对孙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