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一、新闻事件
2026年4月28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2026年4月27日7时01分,我局接张某报警:称其经营的游泳池被人破坏。我局迅速派警到场开展调查取证及处置工作。
经查,因该游泳池经营场地存在租赁纠纷,场地产权方刘某某指使杨某、李某等7人,于4月27日凌晨1时13分许,将火锅底料、酱油等液态物投入承租方张某经营的游泳池内,导致池水污染,随后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勘验提取水样,并送专业机构检验,水样中未检出有毒害物质。
目前,刘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指的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罪四种罪状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法律知识学习
关于本案,为何定为“寻衅滋事罪”而非其他罪名?
首先,游泳池属于典型的公共场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是向公众开放的经营场所,具有公共属性。刘某某等人选择凌晨作案,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其行为本质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将火锅底料、酱油等投入池中,表面看是“污染水体”,实则是一种典型的“任意损毁财物”行为——游泳池水的清洁状态是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基础,投入异物导致水质破坏,实际上使得游泳池在短期内无法正常使用,经营者因此遭受直接经济损失。
其次,这一行为具备“起哄闹事”的性质。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流氓动机。本案源于租赁纠纷,刘某某等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民事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解决争议,但他们却选择了一种极具侮辱性和挑衅性的方式——用火锅底料“污染”泳池。这种带有戏谑、羞辱和示威性质的手段,明显超越了普通民事纠纷解决范畴,表现出对对方人格尊严和公共秩序的蔑视,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
有网友可能会问:向泳池投掷异物,难道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吗?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投放危险物质罪要求投放的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本案中,成都警方第一时间勘验提取水样并送专业机构检验,结论是“未检出有毒害物质”。火锅底料、酱油作为常见的食品调味品,虽然会造成感官上的不适(水变红、有气味),但因不含有毒化学成分,不具备法定的“危险物质”属性,故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这直接体现了刑法适用的“罪刑法定”原则: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事实。本案公安机关的专业、审慎值得肯定——没有因舆情影响而拔高定性,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案件引发的社会思考
本案最深层的根源是“租赁纠纷”。租赁纠纷原本是市场经济中极为常见的民事矛盾,法律提供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解决路径。但当事人却选择了用私力救济——而且是暴力、戏谑型的违法行为——来表达诉求。这反映出部分社会成员法治意识淡薄,对法律缺乏基本信任和尊重。
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当事人不愿意走法律途径?是诉讼成本太高、周期太长,还是对司法公正缺乏信心?抑或是一方认为自己“吃了亏”,只有用“爽快”的报复方式才能出气?这背后折射出的社会心理值得关注。一方面,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虽然不断完善,但部分基层民众对如何获取法律援助、如何启动诉讼程序仍然知之甚少;另一方面,“以牙还牙”的传统民间观念依然残留,一些人遇到矛盾首先想到的不是找法院,而是“自己解决”。
火锅底料倒进游泳池,看似荒诞,实则沉重。这是一起由普通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的典型样本,暴露了部分社会成员法治观念的缺失、纠纷解决机制的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以及公共意识与私力报复之间的尖锐对立。成都警方的依法处理,为全社会树立了清晰的红线:法律不容私刑,秩序不容挑衅。
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纠纷、挫折和不公,但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恰在于遭遇不公时,人们是否依然选择相信法律。刘某某等人用火锅底料玷污的是泳池,而他们真正失去的,是对法治最基本的敬畏。希望这8人的教训,能够唤醒更多人:请把你心中的那桶“火锅底料”倒进垃圾桶,而不是倒向你的对手。只有人人都守住法律的底线,我们才能在文明、安全、公平的环境中解决矛盾,共享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