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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近日,有客户向我们咨询,收到字体软件公司(本文统称“字体商”)或其维权特定经销商发来的《字体使用提示函》,称其发现这些客户在产品、包装装潢、网站、企业宣传材料等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其字体作品,要求客户与字体商协商,以取得相应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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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公司《字体使用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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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纳公司经销商《字体使用提示函》

经核查,客户发现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并未单独下载、安装和使用这些字体软件商所称的全部字体,其所使用的部分字体是购买电脑操作系统或办公软件自带,在收到提示函之前,并不知晓这些自带字体的著作权权属情况。
二、字体商通过对使用预装字库行为侵权警告推广字库产品的经营模式分析
从公开的资料看,计算机字体库软件(本文称“字库”)主要通过集成到电子设备(例如电脑、手机等)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上的方式进行预装。例如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本文简称“方正公司”)的“微软雅黑”字体,其本身是预装在微软公司windows系统和office软件上,用户在取得微软公司office软件授权后,即可自由使用该字体,但是令人意外的是,尽管该款字体的名称为“微软雅黑”,但如果专门查看其详细信息的话,会发现,其作者为方正公司,而非微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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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ows 微软雅黑字体的信息说明

同样预装到windows系统及office软件上的字库,还包括华文公司的“华文系列字体”、蒙纳公司的“Arial系统字体”等。微软公司的系统和办公软件上,对于这些字体的版权情况并未做额外的提示或者说明。而字体商对于字库的许可使用方式,各自又略有不同,列举如下:
1、根据方正公司的介绍,其字库的使用方式分为三种[1]:1)、内部使用:指个人或单位在其内部使用的终端设备上安装并使用字库的行为。该使用行为包括在屏幕上显示和临时从打印机上输出两种。2)、内置使用:指将字库文件整体或部分、直接或格式转换后,以嵌入的方式应用到网站、计算机程序或带有可视化显示功能的电子产品中的行为。3)、商业发布:指以直接营利或者间接营利为目的,将字体作为视觉设计要素,进行复制、发行、展览、放映、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等使用字体的行为。
2、根据华文公司的介绍,其字库软件被微软、苹果、IBM、Adobe、亚马逊等国际著名公司采用,成为这些公司中文字库字体,但是特别强调,这些字体软件虽然预装于各个系统之中,但不能脱离系统使用。作为商用的目的,如商业广告用字、宣传物料用字、数字媒体设计用字、PPT对外演示、出版印刷等用途需购买商业授权[2]。
3、根据蒙纳公司的介绍,其字库软件的授权方式分为[3]:桌面授权,在操作系统里安装该字体,并使用该字体创建或打印文稿及静态图片;网页授权,通过Webfont将字体用于网页;应用程序授权,将字体嵌入iOS、安卓、PC等系统内的APP;电子出版物授权,在收费的电子书、电子杂志、电子报纸或者交互式PDF 中嵌入字体;服务器授权,对于线上的产品制作服务,字体将安装于服务器,供访客远程使用;数字广告授权,将字库软件嵌入Webfonts,投放HTML5等在线广告,所有的授权均需要支付费用。
从方正公司、华文公司、莫纳公司等字体商介绍看,在微软windows系统及office办公软件预装的字库,是双方达成合作,并内嵌到软件中,用户通过购买硬件或者软件,可以直接使用软件中预装的字库。尽管无论是软件本身,还是字库均未对字体的使用作出说明或者提示,但是用户一旦将通过软件预装的字库,生成使用字体的文档、设计稿件用于经营活动时,则属于对字库的商业使用,需要获得字体商的单独授权,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字体商以自身或者授权的代理商的名义,将在网络、线下查询到企业使用其字体(通常包括预装字体和非预装字体,本文仅讨论预装字库)的情况,频繁向企业发送《字体使用提示函》,要求企业支付高昂的字体授权许可费,如果企业不理会,则以准备起诉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企业取得相应的字库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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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字体商在向企业推销字库授权时提交的网上立案的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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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字体商起诉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

实务中,有些企业为消除字体未经授权的侵权影响,选择通过获取字体商商业许可的方式来处理,而这也成为很多字体商的经营模式。

三、对软件预装字库行为的分析

1、预装字库是软件商与字体商之间的商业合作。
从公开的信息看,预装字库来源于操作系统或软件厂商(如微软、苹果)与字体版权方之间的商业合作。以Windows操作系统为例,微软与多家字体厂商达成授权合作,并将预装字库内嵌到系统或软件上。
2、从字体商的经营模式看,其对于软件预装字库主张两种相互独立的授权形式:一种是操作系统厂商与字体商的授权许可;另一种是字体商与用户之间的商业使用授权许可。
以“微软雅黑”字体为例,根据方正公司的介绍[4],该字体是微软公司委托方正公司设计的一款全面支持ClearType技术的字体,随简体中文版Windows Vista一起发布,是Windows Vista默认字体,是迄今为止个人电脑上可以显示的最清晰的中文字体。虽然名称为“微软雅黑”,但其版权仍归方正公司所有,微软公司仅具有使用权,当用户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时,微软雅黑字体在屏幕上显示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打印,均可免费使用;但如果以“商业发布”为目的使用该字体,则需要向方正公司支付许可费[5],这也是字体商主张的商用许可权。
3、对字体商主张的两种授权许可方式的进一步分析。
预装字库属于计算机程序,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字体商作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字库通过预装的方式,内置到操作系统或者软件中,属于字体商将其对字库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许可给操作系统、软件商,并由操作系统或者软件商销售给用户,用户取得软件后,通过软件使用内置的字库程序。
以“微软雅黑”字体为例,方正公司许可微软公司将该字库内置到Windows系统,用户购买预装微软公司Windows系统电脑后,通过系统办公软件,可以直接使用内置的字库。如果按照传统“权利用尽”原则理解,基于方正公司所作出的前述许可,其相应的权利已经用尽,用户在使用操作系统或者软件时,不需要再取得方正公司的许可。但是如果专门查阅微软公司的许可协议[6],可以看到在Microsoft 365服务协议补充协议中,载明:“e.字体组件。在该软件运行时,您可以使用其字体来显示和打印内容。您可以临时将字体下载到打印机或其他输出设备来打印内容,并且您只能在字体嵌入限制允许的情况下将字体嵌入内容。”从该内容看,微软公司对内置字体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单独进行了许可限制。
在我国著作权法领域,除了属于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况外,对于作品的许可使用本身并不区分个人(非商业)使用或者商业使用行为,而且是否许可商业性使用并不是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前提条件。在字库软件中,字体商将个人使用与商业使用进行了人为的划分,甚至基于输出字体的用途,专门创设出字体库输出成果的“商业发布权”,更根据字体的应用场景,分成更进一步的独立授权许可。例如方正公司将字库授权分成“全媒体商业发布”“设计案发布”“网站发布”“VI类发布”,莫纳公司将字库授权分成“桌面授权”“网页授权”“应用程序授权”“电子出版物授权”“服务器授权”“数字广告授权”等。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权利法定”是物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其要求权利的种类、内容、范围和行使方式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创设、变更或剥夺权利,其法律上的效果一方面能体现物权的绝对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权利外观的公示,保证交易的安全。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是否也应适用“权利法定”原则,在理论和实务界仍然存在争议,而字体商则利用这一空白,自行创设出字库授权方式和内容,让用户对于预装字库的使用范围和方式没有清晰和明确的认识,而这也进一步成为字体商通过预装字库向用户收取商业发布许可费的权利基础。
四、关于字体商通过预装字库向用户收取商业使用许可费经营模式几点思考
1、字库商业使用许可的法律性质
方正公司关于字库商业使用的定义为:以直接营利或者间接营利为目的,将字体作为视觉设计要素,进行复制、发行、展览、放映、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等使用字体的行为。华文公司关于字库商业使用的定义为:商业广告用字、宣传物料用字、数字媒体设计用字、PPT对外演示、出版印刷等用途,称为商业用途。蒙纳公司关于字库商业使用的定义为:出于商业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字体用于广告、印刷物、产品及包装、商标及 logo、社交媒体帖文、网站和软件嵌入等,能够直接或间接带来经济效益;非商用是指仅供学习和交流。
从法理角度分析,字库软件取得报酬的权利,法律基础来源于字体商对字库软件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许可方式让渡给用户,从而获得的对价。未经许可实施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导致字体商失去获得报酬的机会,进而产生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不以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为区分标准。字体商就字库软件自行创设的商业使用许可权利,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其内涵和外延均只是字体商基于商业目的创设,从根本上缺乏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本文认为,应当结合字库本身的使用方式、外观表现和市场公众的合理利益期待,在著作权法权利框架下来确定字库商对字库所享有的权利内容,而不应按照字库商自己定义的范围,支持其关于商业发布需要独立许可的主张。
2、系统或者软件预装字库的法律性质
如前文介绍,系统或者软件预装字库,是字体商与软件商达成商业合作,由字体商向软件商提供,并准许软件商内嵌到其系统或者软件上,用户合法取得软件后,在使用软件的过程中,自由调用内嵌的预装字库,并通过软件的功能输出到相应的界面或通过打印设备打印成纸质稿件。
从上述经过分析,字库预装到软件上,本身就是字体商对字库软件复制权、发行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软件商通过合法途径将包括预装字库的软件许可用户使用,用户同样是基于前述复制权、发行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进而获得使用字库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字体商基于字库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外许可获得报酬的权利已经在其许可软件商内嵌字库时让渡,权利已经用尽,其就不再具有基于该权利向用户主张报酬或者损失的权利基础。
3、用户通过软件预装字库输出成果并使用的行为性质
用户在使用软件时调用内嵌字体生成相应的文档,以电子或者纸质方式得到输出结果,并进一步将输出结果对外使用(例如用于数字或实体发布、对外展示等),是使用软件的当然结果,也是用户取得软件的根本目的,最终输出的字体是根据字库的程序设计运行得到的自然结果。字库属于软件本身一部分,随着用户使用软件输出特定字体的文档,字库本身的基于许可的权利也已经全部用尽,相应地也就不存在未经字体商独立的商业用途许可而侵犯字体商对字库享有的著作权。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方正公司与暴雪公司、九城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意见,用户通过软件对外输出的成果中的文字,是通过软件实现对文字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等功能的使用,无论该输出的文字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并不会侵犯字体商的相关权利。
与字库性质相同的工业设计软件,软件商将工业软件许可给用户外,用户取得对软件的使用的权利,用户使用软件生成的成果,体现的是用户的思想,软件商并不会要求用户对使用前述成果的行为单独取得其许可。
因此,本文认为,字体商要求用户使用通过软件预装字库输出体现字体的成果应额外取得其商业发布许可,缺乏权利基础,用户使用预装字库输出成果的行为不侵犯字体商对预装字库享有的著作权。
4、软件商和字体商对预装字体说明和提示工作的欠缺,其以此推广字库许可的商业模式不应予以鼓励
本文注意到,一方面,以微软公司为例,软件商以独立用户许可协议或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内置字库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单独进行了许可限制,但是在软件中对于预装字库的权利或者许可情况并未进行说明或者限制性提示,甚至于将字体命名为“微软雅黑”,让用户误认为该字体是微软公司所有或者提供。另一方面,字库商在预装字库系统或软件中,对于字库的权利状况以及许可使用费标准也未作任何的说明或者限制性提示,而是通过独立网站的方式,发布许可的费用标准和协商方式。
软件商和字体商的上述做法,天然给用户带来使用预装字库的法律陷阱。一方面用户无法识别预装在软件里字库的真实权属情况和许可要求,无法根据预装字库权利上的限制或者许可费用价格,对具体字体作出选择;另一方面,字体商又以用户将预装字库成果对外发布未获得其许可为由,主张用户的侵权责任,并以此为由发送《字体使用提示函》,推销其字库产品,推销未果时则诉至法院,并最终迫使用户对使用预装字库成果支付赔偿款或许可费用。
本文认为,正是软件商和字体商对预装字体说明和提示工作的有意安排,让字体商以此作为推销其字库产品的商业模式,这显然与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是相悖的,不应予以鼓励。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曾博 江苏摩方常闻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