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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深圳政法发布一则案例,广东深圳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入职刚满一年,因上班吃早餐与老板发生争执,随后被微信通知“不用再来上班”。张某认为公司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结清工资并支付相应经济赔偿。

事发后,张某多次和公司沟通,但是双方各执己见,难以达成一致。张某遂向坪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指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限定,只有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及补偿金8000余元,劳动关系解除,争议一次性了结。

提醒: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要注意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到位。

如何认定佐证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从用工时就建立了,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符合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就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人身从属性指的是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经济从属性则是指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另外组织从属性,是指工作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织的部分。员工可以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件或者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来佐证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动关系的成立不一定要用书面劳动合同来证明,那用人单位就可以不签劳动合同了吗?

当然不是。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仅违法,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工超1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从第2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最长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满1年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为1年,从权益受损之日起算。

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员工就应当无条件服从安排,包括改变工作内容,甚至是调岗等,无权拒绝吗?

其实不是这样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与此同时,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对劳动者行使适当的单方调岗权,但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二是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三是应当审查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四是调岗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有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而不能“任性”指挥,否则员工有权拒绝。

综合第一现场、深圳政法

原标题:《员工入职一年因上班吃早餐与老板发生争执被辞退,公司最终赔付8000余元》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高飞 周春晟 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