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6日14时50分,马某驾驶鄂A****Y轿车行至随县厉山镇烈山湖西路段时,被开展酒驾执勤民警拦下例行检查。
经了银,当事人马某在前一晚饮酒,次日下午驾车上路被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4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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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核查发现,马某曾于2025年6月2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随州交管支队一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系二次酒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马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2年内将无法驾车。踏进拘留所的大门马某后悔不已。
来源:随县公安
编辑/整理: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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