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说了一个真实又恐怖的案子,派出所副所长,为了完成查处任务,竟亲手“设计”出一起吸毒案,而被拉下水的还是6名未成年人。
2024年1月,时任南京某派出所副所长的马某,为完成单位下达的涉毒案件查处考核指标,找到社会人员徐某提供线索。
因未找到现成线索,徐某提议由马某提供含依托咪酯(一种麻醉类的新型毒品)的电子烟,其负责召集未成年人吸食后“现场查获”。
马某就将含毒电子烟交给徐某,徐某通过他人召集6名未成年人,在宾馆内诱骗其吸食后联系马某,最终6人被查获。
2026年4月,六合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三名参与的社会人员也获刑。
两点,
一,和您一样,我也好奇公安及检察是怎么发现是马某设套的。
新闻稿没有提,如果不是内鬼反水,按常理推断,涉毒案件侦办通常都会追查毒品来源、流转链条和组织者身份。
6名未成年人同时被诱骗吸食,本身就异常。再结合宾馆记录、通讯记录、相关人员供述,以及电子烟来源倒查,最终把提供毒品的人指向马某,并非没有可能。
如果马某不是自己提供,而是采取一种自己不参与的,如通过某种方式让徐某“捡到”毒品,估计有可能就瞒天过海了。
二、谁下达了“涉毒任务”?
南京这家派出所的涉毒案件指标,到底是谁下达的?是派出所自行加码,还是上级层层分解?
这些问题,恐怕比马某个人如何作案更重要。
因为派出所查处多少涉毒案件,本应取决于辖区真实情况。
有多少违法行为,就查多少;没有案件,本身也可能说明治理有效、预防到位。
如果一个地区治安稳定、涉毒问题下降,却仍要求案件数量必须达到某个数字,甚至年年增长,那就容易把基层工作带偏。
当“有没有问题”不重要,“报上去的数据好不好看”才重要时,少数人就可能为了交差,走向造假、编案、拉人下水。
而这起案件发生后,公众同样有理由关心:
除了马某被判刑,相关考核机制是否已经调整?制定指标的人有没有被问责?
因为如果只处理执行的人,不追问制度的问题,类似风险并不会自动消失。
听听您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