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3日至2026年4月26日期间,多部门联合出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新规,部署半年期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多地陆续发布跨境电商、地方电商扶持政策;监管层面约谈票务平台,严打技术抢票等违规行为;司法端围绕 AI 直播、外观专利、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个人信息保护、直播私下交易等新型网络纠纷作出典型判决,明晰平台、商家与消费者各方权利义务,持续净化数字经济市场环境。
01
立法动态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公布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制定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自行开展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提供的相关服务。明确禁止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开展或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链接:https://www.samr.gov.cn/ggjgs/tzgg/art/2026/art_45df2e4c27674b2c82b9a5b4489b64ad.html
答记者问: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xwxcs/art/2026/art_e5253966819a4a708df5a62c0d4b7d00.html
《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整治重点任务》印发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于2026年4月23日印发《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整治重点任务》,宣布自即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通知明确了六大重点任务,包括强化广告导向监管、严管直播电商广告、规范AI生成广告、治理弹窗广告乱象、打击“矩阵式”违法广告投放,以及压实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整治旨在防范“内卷式”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并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与网信、工信、公安等部门协同联动,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助力数字经济发展。(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链接:https://www.samr.gov.cn/ggjgs/tzgg/art/2026/art_203b54fe4a6c41608f77ba9f7b0a98ac.html
《辽阳市促进跨境电商加快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印发
辽阳市于4月11日正式印发《辽阳市促进跨境电商加快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方案明确未来三年将实施经营主体引育、载体平台建设、业态模式融合、服务支撑优化四大重点行动,目标是到2028年培育3个以上特色产业带、建设2个跨境电商产业园、培育10家以上领军企业,并实现全市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年均增长25%以上、总额超2亿元,旨在构建“重点产业带动、特色园区承载、全域企业参与”的发展新格局,为地区全面振兴注入新动能。(来源:辽阳市人民政府)
链接:http://www.liaoyang.gov.cn/govxxgk/LY/2026-04-13/ca7d1880-50d5-4eef-9655-24af9473e4ac.html?deptcode=033&sessionid=
《牡丹江市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
为抢抓数字经济机遇,牡丹江市政府于2026年3月31日正式印发《牡丹江市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出多项“真金白银”激励举措,旨在激发经济新动能。新政明确,对年度新增实物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等不同梯度的电商企业,将给予2%比例奖励或最高150万元的直接奖励。同时,鼓励实体企业线上转型,新开店且年网销额达100万元即可获2-3万元补贴。此外,政策还大力推动电商直播和产业集聚,单场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专场直播可获奖15万元,并鼓励企业入驻电商产业园享受配套服务。该措施有效期至2027年底,执行“从优、不重复”的奖补原则。(来源: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链接:https://www.mdj.gov.cn/mdjsrmzf/c100020/202604/c03_1042672.shtml?sessionid=
02
监管动态
中央网信办、国家铁路局联合约谈7家涉火车票销售第三方平台
近日,依据《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中央网信办、国家铁路局联合约谈携程、同程、去哪儿、飞猪、美团、智行火车票、高铁管家等7家涉火车票销售业务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要求相关平台应当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利用自动化程序实施大规模、高频次的抢票操作干扰铁路12306平台的安全核验措施,不得干扰、危害铁路12306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后续相关部门将加强技术监测,如发现利用技术手段干扰、危害铁路12306平台安全的行为,将依据《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来源:中央网信办)
链接:https://www.cac.gov.cn/2026-04/10/c_1777558284141711.htm?sessionid=
03
司法动态
“猪小乐”笔筒“撞脸”被罚,法官:改个颜色也侵权
近日,忻州中院审结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为电商经营中的“拿来主义”敲响警钟。某科技公司发现其拥有专利的“猪小乐”笔筒,被张某在拼多多网店销售高度近似的产品。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仅在颜色上存在细微差别,但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近似,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法官明确指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核心在于整体视觉效果,单纯改变颜色通常不能规避侵权,且“只卖不造”同样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此案旨在警示电商经营者,需从源头规范进货、尊重创新,摒弃侥幸心理,坚持诚信合规经营。(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5k__EQLyCR7rrLz0ypKbMg
未经许可擅自标注“官方旗舰店”,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摄影馆在淘宝网销售“整脊理疗床”时,未经品牌方长沙善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授权,擅自在其店铺页面使用“善瑞整脊理疗床官方旗舰店”标识及“品牌授权”字样进行宣传。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误导了消费者并损害了品牌方的商业信誉与市场管理模式。尽管被告辩称商品有合法来源且已及时整改,法院仍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000元。法官在案后指出,“官方旗舰店”是品牌信誉与消费者信任的核心载体,擅自标注会严重破坏市场信任链、稀释品牌价值并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提醒商家应依靠提升自身产品与服务谋求长远发展。(来源:湖南高院)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GlThZJ9dFijf431M2TMOg
AI让主播拥有“分身术”?“一人多播”模式被诉不正当竞争
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期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及AI技术应用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中,某科技公司作为一家直播平台的运营方,起诉某信息集团公司及其合作的文化传媒公司。原告指控被告经营的“AI矩阵业务”,即“一人多播”模式,利用群控设备、AI语音、AI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使同一真人主播可同时操控数百个直播账号,在多个直播间内以看似不同的画面和参数进行直播带货。原告认为,该行为破坏了其平台“一人一号”的实名认证直播体系,干扰了平台正常运营秩序,并可能滋生黑灰产业,因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已根据原告申请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被告在判决前先行停止涉案的“一人多播”直播活动。该案凸显了在直播领域深度融合AI技术的同时,如何界定技术创新与规范应用的法治边界,以实现技术发展与行业健康有序之间的平衡。(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x3Xni_TNX73LrUUMalI_Ng
电商平台自营店铺购买笔记本电脑故障,退货找店铺还是找平台?
消费者小李在某电商平台的“某品牌自营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但电脑在保修期内多次维修后故障依旧。因问题迟迟未解决,小李将店铺的销售方和平台运营方共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店铺显著标注“自营”字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平台运营方应对其自营业务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故判决平台运营方与销售方共同向小李退还购机款。最终,在扣除合理折旧后,法院判令两公司共同退款4800元。此案明确了电商平台对其标记为“自营”的商品负有与销售者同等的法律责任,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源:湖南高院)
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D1tvqFYIKbJZY1lUQAlUZg?scene=1
销售假哪吒手办,实际销售达99.8万元,法院判决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翟某等五名被告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网络上私自加工并销售假冒热门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的“iFoodToy”品牌手办玩具,短短两个月内实际销售额高达99.8万余元,且产品经检验不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标准。法院最终认定五名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该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的严格保护,警示市场主体必须诚信经营、依法获取授权。(来源:湖南高院)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Xw5lcLd5nqNiO0q8I3ltWw
原创IP被他人印在童装上销售,法院:构成侵权
原告深圳市某艺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是原创美术作品“RICHFLOWER有钱花”IP的著作权人,在准备自行开发服饰周边产品之际,发现被告石某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童装店铺中,未经许可销售并展示印有该IP图案的童装。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时,法院综合考虑了作品商业价值、侵权情节、侵权行为挤占权利人商业机会等因素,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已生效。法官提醒,销售者对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负有法定审查义务,应通过审查货源、建立台账等方式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避免侵权风险。(来源:上海长宁法院)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HjF8nM-TwRdoh7YYV33wA
设计师持证维权被驳回,实用艺术品不构成著作权法上作品
原告于某某虽持有地方版权局核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但其设计的“双刺绣棒球帽”在诉讼中却被法院认定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从而败诉。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我国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形式审查原则,证书仅为初步权属证明。对于实用艺术品而言,其要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必须具备两个核心要件:一是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相互分离;二是分离出来的艺术设计本身必须具有足以达到“具有审美意义”高度的独创性,而不仅仅是简单的设计组合或常规美感。本案棒球帽的设计被认为使用了大量通用元素,未能体现足够的智力创作高度,因而未达到受保护标准。此判决明确了著作权保护与单纯外观美化的边界,强调了司法对作品独创性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原则。(来源:上海长宁法院)
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DhLdUeDmfQS567r3wViVLA?scene=1
通过聚集抢票人员与抢票技术实现经营目的,法院认定代拍服务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代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被告公司运营的代拍平台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及虚假宣传,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票务平台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37.53万元,该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查明,该平台通过聚集代拍商家、默许使用自动化技术工具实施高频次抢票,严重扰乱了票务市场“先到先得”的公平购票秩序,侵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平等权益,并增加了合法票务平台的运营负担。此案判决明确了利用技术手段规模化抢票行为的违法性,为规制数字经济下的“技术黄牛”乱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来源:京法网事)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nw-pE2C2lzYfNvtlT8wa7A
用比较广告“拉踩”竞争对手,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与前东家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春田公司,在其官网及行业展会上密集发布“拉踩”式广告,通过篡改、贬低晴空公司产品核心参数、同时虚假抬高自身技术优势的方式进行不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定,该行为同时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判令春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晴空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23万元。本案判决明确,比较广告的发布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基于客观事实,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恶意贬损竞争对手,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源:上海高院)
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oBWrgNxbMaFBPwE6w7vs6w?scene=1
在线订票遭遇“幽灵机票”?平台内商家未经同意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线订票引发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法院审理认为,某在线旅游平台的平台内商家在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取得消费者单独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出行行程等个人信息提供给案外票务代理公司,导致用户名下出现非本人订购的“幽灵机票”,该行为违反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告知-同意”核心规则,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应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法院同时认定,平台经营者、收款方及航空公司在本案中不构成侵权。此案为在线旅游行业划定了清晰的信息处理规则,明确要求平台内商家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时必须取得用户单独同意,对规范行业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指引作用。(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7UO9EgP_VBAonYov2pNo-g
直播间购翡翠私下交易,法院支持7日内无理由退货
近日,一起发生在直播购物领域的消费纠纷案件引发关注。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明确认定消费者在抖音直播间被引导至微信进行私下交易后,仍然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法定权利。案件中,消费者苏某在直播间看中翡翠饰品,添加客服微信后支付5900元,后因怀疑受骗要求退款未果。法院审理后指出,尽管支付环节脱离了电商平台,但整个交易过程依托网络完成,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非现场交易”,经营者不得以支付渠道转移为由规避无理由退货义务。结合客服曾承诺的“48小时鉴赏期”,法院最终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全部货款,消费者退还商品。该判决现已生效,强调了在新兴线上消费场景中,法律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保护并未因交易路径变化而削弱。(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faCqAu-gE6mzb8ZfOUL-ow?scene=1
分时租赁视频VIP 账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卖家被判赔31万
近日,沂水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认定,网络平台在用户注册后,若单方更新协议中的“争议管辖法院”等格式条款,但未以弹窗、站内信等显著、有效方式告知用户,也未取得用户明示承诺同意的,该单方变更行为对用户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案明确指出,平台对格式条款的变更需遵循“要约-承诺”规则,并履行法定的显著提示义务,其判决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对规范网络平台经营行为具有重要引导意义。(来源:山东高法)
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I7J7FMpwd91Sq8wVGuwtjQ?scene=1
网购被虚假宣传误导,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规则
消费者党某在某多网店的“某士旗舰店”购买了一把“某士牌”手提秤,但实际收到的却是另一品牌的产品。党某认为商家构成欺诈,在沟通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12.39元并赔偿5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交付与宣传品牌不符的商品,且外包装和邮寄单据上仍使用“某士”字样,此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商家向党某退还货款12.39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元。(来源:孟州法院)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XatxWkzsxqOWMSYg_ks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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