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拖延大法?鉴定结论对原告不利想撤诉重起炉灶再诉?法院:禁止程序滥用、依法缺席判决败诉!

阅读提示:
(一)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法院不仅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平衡双方利益。当事人不得滥用追加被告、撤回起诉、拒不到庭等程序权利拖延诉讼,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二)本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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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不仅要维护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同时亦应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规范当事人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
2.在技术比对的审查中,应秉持严格、规范的鉴定程序。在当事人得知鉴定结果对其不利的情况下,若以追加被告、撤回起诉、不参加庭审等方式拖延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及时驳回当事人不当请求,并依法缺席判决,以避免对方当事人长期处于涉嫌侵权的不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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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某国际集团系轮胎用SP-1068产品的开发者,某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上海公司)系其涉案商业秘密在中国的独占被许可人。徐某曾在某上海公司担任松江工厂厂长,负责SP-1068等产品的生产工作,并与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2007年4月徐某离职,后加入某(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张家港公司)。某张家港公司于2007年底开始生产SL-1801产品,并于2008年8月申请了涉案树脂专利。
二、2008年11月,某上海公司向上海经侦报案。经侦委托上某咨询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SP-1068产品的生产配方和工艺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SP-1068产品与SL-1801产品属于同一产品,生产工艺基本相同。但该报告未对多处明显区别予以说明。后经侦要求围绕3个秘点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未作出实质比对结论。2009年9月,经侦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
三、2011年3月,两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徐某、某张家港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四、诉讼中,法院委托工某鉴定所进行技术鉴定。在得知鉴定结论对其不利后,原告申请追加案外人赖某某为共同被告,法院认为其无充分证据且系拖延诉讼,不予准许。随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认为此时侵权事实已基本查清,准许撤诉将使被告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有违诚信原则,裁定不准许撤诉。此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五、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鉴定程序合法、结论依据充分;原告以追加被告、申请撤诉、拒不到庭等方式拖延诉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予驳回。2013年10月12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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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总结
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深耕近二十年,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备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理论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师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构建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与理论体系。作为长期奋战在一线的专业律师,其经办的多起案件具有标杆意义,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论功底与实战业务能力,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帮公司保护商业秘密、帮技术人员不踩红线,避免未来发生类似商业秘密诉讼,唐青林律师团队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权利人的建议:
1.起诉前应充分固定证据,慎重选择诉讼策略。本案中,原告在刑事报案未果后提起民事诉讼,但多次变更主张、鉴定结论对其不利,最终败诉。权利人应在起诉前完成证据收集和初步评估,避免在诉讼中频繁调整导致被动。
2.尊重司法程序,诚信诉讼。得知鉴定结论不利后,不应以追加被告、申请撤诉、拒不到庭等方式拖延诉讼,否则法院可根据诚信原则驳回请求或缺席判决,反而加重不利后果。
(二)对被告及潜在侵权人的建议:
1.积极举证自主研发过程。本案中,某张家港公司提供了完整的自主研发材料,鉴定机构据此确认其研发过程,成为其不构成侵权的重要抗辩依据。被告应完整保留研发日志、实验数据、修改记录等过程性资料。
2.注重技术比对的全面性。在技术鉴定中,不仅要关注相同点,更要强调不同点,特别是对方秘点中的公知部分和己方技术的独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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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对司法实践的推进作用和意义
本案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的程序规范和利益平衡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推进作用:
1.明确商业秘密案件审理应秉持利益平衡原则。
本案强调,审理商业秘密纠纷不仅要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平衡双方利益。这一原则有助于防止商业秘密保护被滥用为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保障了被诉侵权人的正当程序权利。
2.确立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程序正当性是采信基础
本案中,法院对两份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进行了审慎审查,明确指出上某咨询中心鉴定结论依据不足、未对明显区别予以说明,而工某鉴定所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充分。这一裁判为技术类案件中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提供了参考。
3.强化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
本案中,原告在鉴定结论对其不利后,先后采取追加被告、申请撤诉、拒不到庭等方式试图拖延诉讼。法院依据诚信原则,驳回追加申请、不准许撤诉、依法缺席判决,有效遏制了程序滥用行为,保障了诉讼效率和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明确“不准许撤诉”的适用情形
本案指出,当侵权事实已经基本审查完毕、可以作出明确认定时,原告申请撤诉并非出于息诉目的,而是为再次诉讼拖延时间,法院可以裁定不准许撤诉。这一规则防止了权利人“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跑”的机会主义行为,维护了司法的严肃性和终局性。
5.引导权利人理性维权,避免滥用诉权
本案的裁判结果向权利人传递了明确信号:维权应建立在充分证据和合理预期的基础上,不得滥用程序权利拖延诉讼。否则,不仅可能败诉,还将承担诉讼费用和对方合理开支,甚至面临法院的负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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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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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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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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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理由
一审裁判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1.两原告申请重新鉴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商业秘密是否成立。3.两被告是否侵害了两原告的涉案商业秘密。
关于争议焦点1,首先,上某咨询中心三份鉴定报告中关于SP-1068产品与SL-1801产品的生产工艺基本相同的鉴定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和正确性。其次,上某咨询中心的鉴定内容与其委托工某鉴定所的涉案鉴定内容完全不同。
再次,两原告以上某咨询中心的相关鉴定结论可能不被法院采信为由申请涉案技术鉴定。该节事实表明,两原告在申请涉案技术鉴定时,已充分意识到上某咨询中心的相关鉴定结论并不能支持两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最后,在本案一审审理中,两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其诉讼权利。而法院依法开庭对工某鉴定所的鉴定报告进行了质证,并根据两原告庭前提供的相关技术问题询问了鉴定专家,经审查,工某鉴定所鉴定结论的依据确实充分,鉴定程序合法。综上,两原告以本案中存在上某咨询中心和工某鉴定所两个不同的鉴定结论等为由,请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2,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商业秘密只有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等法定条件,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因此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秘点4、9、10、11、12、15、16、20以及秘点6中的首次反应阶段加入C原料的温度控制的技术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两原告的商业秘密。
关于争议焦点3,判定是否侵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需判定被控侵权人实际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鉴于某张家港公司生产SL-1801产品的技术信息与属于两原告商业秘密的秘点4、9、10、11、12、15、16、20以及秘点6中的首次反应阶段加入C原料的温度控制的技术信息不相同且实质不同。涉案树脂专利中不存在与两原告商业秘密的秘点4、9、10、11、12、15、16、20以及秘点6中的首次反应阶段加入C原料的温度控制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故两原告关于被告徐某向某张家港公司披露其商业秘密,某张家港公司披露并使用了两原告商业秘密的诉讼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工某鉴定所向一审法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予采信,是否存在上诉人主张的依据明显不足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情形;2.上某咨询中心的相关鉴定结论是否可予采信,并因其与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存在矛盾之处而应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程序;3.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1,工某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上诉人在本案中所主张的20个秘点展开鉴定,一审法院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一审法院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判断上诉人的主张,合法有据,认定无误。
关于争议焦点2,就鉴定程序而言,上某咨询中心的鉴定结论产生于调查刑事案件相关事实期间,该鉴定过程与工某鉴定所的鉴定过程比较,未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举证权利,也未进行实地勘验等调查。就鉴定内容而言,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商业秘密20个秘点的技术信息远远超出上某咨询中心鉴定意见中鉴定的3个秘点技术信息且相关数值明显不同。另外,上某咨询中心鉴定报告中双方产品明显不同的部分未进行说明,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关于争议焦点3,关于是否应当追加赖某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向公安部门报案过程中,以及在此后的两次向法院起诉时,都未指控赖某某有侵权行为。直到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知道工某鉴定结论对其明显不利后,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突然申请将赖某某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以拖延诉讼,该行为明显属于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应当不予准许。另外,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上诉人该申请后,上诉人可对赖某某另案起诉,并不会因此损及上诉人诉权,一审法院该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准予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撤诉的问题。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一审中,上诉人申请撤诉时,其所指控的侵权事实已经基本审查完毕并可以作出明确认定,上诉人此时申请撤诉并非出于息诉之目的,而是为再次诉讼拖延时间,该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如准许撤诉将会使被上诉人长期处于涉嫌侵权的不稳定状态,损害到被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裁定不准许上诉人的撤诉申请,该裁定理由充分,兼顾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可在上诉人未参加庭审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的问题。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一审法院在裁定不准许上诉人撤诉后,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当然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在此必须指出的是,恰恰是上诉人这一行为导致了其主动放弃相应的质证、在庭审中发表诉讼意见等一系列诉讼权利,而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又与其未参加一审庭审有关,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当然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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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某国际集团等诉某(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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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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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简介(点击查看详情)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拥有超26年法律服务经验,深耕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专注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控告、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搭建全链条法律服务,累计为近百起商业秘密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与非诉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拥有丰富的胜诉实战经验与办案业绩。
专业深耕与著作成果
多年来始终聚焦商业秘密实务研究与经验沉淀,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业秘密领域专业著作:
(1)《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08年)
(2)《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
(3)《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22年)
核心办案业绩
(1)经办某商业秘密案件取得2亿元判赔结果;2024年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该省年度判赔额最高案件;目前正在办理标的额10亿元的商业秘密案件。
(2)多起经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护白皮书收录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获得胜诉判决,多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惩罚性赔偿。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单位,取得无罪判决、检察院不予追诉的办案结果。
(5)协助多家企业完成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搭建全流程合规方案。
(6)唐青林律师成功代理亿元级商业秘密案,判赔金额成功压降90%
社会兼职
(1)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5)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行业荣誉
(1)入围“2026 ALB中国法律大奖“年度知识产权律师大奖”提名
(2)入选IPR DAILY“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单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知识产权律师15强
(4)2025年度GCP知识产权专家30强
(5)2023年度GRCD中国合规大奖「知识产权合规年度律师」
(6)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力之星(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领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奖获得者
(8)唐青林律师荣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知识产权诉讼领域)
商业秘密法律热线:
手机(微信同号):13910169772
邮箱:lawyer3721@163.com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9层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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