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记者 裘颖琼

鸭肉冒充牛肉

抹布混入食品

伪造许可证

上海最新公布八起

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提升网络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水平,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严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打“幽灵外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首批八起典型案例,以案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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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查处松江区上海某餐饮公司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在查处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查,当事人为满足电子商务平台规定的店铺上线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通过手机图片的编辑功能对其他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及经营场所、有效期起止日期等内容进行修改,伪造成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上传至电子商务平台使用并对外公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4月14日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另案调查处理。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办,严厉打击通过伪造资质蒙混过关、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经营的“身份证”。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通过伪造、变造、冒用许可证来博取流量和利益。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底线,确保资质真实、信息透明,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二、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浦东新区某餐饮店涉嫌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6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浦东公安对当事人开展联合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后厨储存待用的“黑椒柳条”原料,其标签标示配料:鸭肉、水、淀粉等,用于店内制作炽牛土豆烤盘饭、烘牛茄子烤盘饭、烘牛豆皮烤盘饭。经查,自2023年开业起,当事人在店内制售炽牛土豆烤盘饭,并在外卖平台上销售,外卖平台上显示商品原料主料:土豆、牛肉。当事人通过线下及两个外卖平台上销售标称原料为牛肉实际为鸭肉的菜品,存在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原料实施扣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因违法时间跨度较长,金额较大,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将鸭肉当成牛肉来制售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规范标签标识、进货查验等全流程操作,提升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维护规范有序的肉制品市场环境。

三、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宁区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系列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5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线索,对辖区某无堂食外卖聚集区开展检查。经查,该聚集区提供入网餐饮服务,区内23家入网餐饮商户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厨房环境脏乱、清洗消毒设施不规范、食品存储条件不达标,以及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制度等。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上述23家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分别对23家涉案入网餐饮商户进行处罚。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切实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日常卫生管理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从业人员规范操作意识。

四、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杨浦区上海某餐饮店涉嫌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6日,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为无堂食外卖经营者,其通过“快驴”“美菜”等微信小程序进货原材料为“鸭肉、牛脂肪”的“复合雪花肉卷”,用于作为麻辣香锅中“雪花肥牛”的原材料对外进行销售,使消费者将鸭肉误以为雪花牛肉进行购买。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涉嫌经营掺杂掺假食品金额达到入刑标准,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该违法线索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情况予以移送公安机关,强化与区公安局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工作机制。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把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加工制作全流程关口,杜绝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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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市闵行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7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网民在社交平台反映存在食品卫生问题的上海市闵行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予以处罚。经查,当事人员工在取物时不慎将操作台上一块抹布碰入待用的空烫煮菜篓中并与后续接到的一份外卖订单菜品一起烫煮后打包出餐,致使混有整块抹布的食品配送至消费者手中,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此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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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分区分色管理,定期排查管理漏洞,不断完善操作规范,确保餐饮制售全流程、全环节的食品安全。

六、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未按要求更新经营许可信息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7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日常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张某存在未及时更新经营许可信息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某网络平台开设外卖店铺,店铺内公示的经营许可信息已失效,但未按要求及时更新。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未按要求在外卖平台更新经营许可信息的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线上信息公示,也提示平台方应加强资质信息的动态核验。

七、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市松江区某餐饮店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5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食安小蜜蜂”小程序收到了来自骑手反馈的“幽灵外卖”违法线索。执法人员当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自身持有合法证照,又利用他人证照,在网络平台额外开设外卖店铺,存在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借用他人证照违规注册店铺,引发注册地址与实际取餐地址不一致,导致“幽灵外卖”的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莫要为了流量,忽视合规守法底线。同时,积极鼓励骑手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共治。

八、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市奉贤区某小吃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0日,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海市奉贤区某小吃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为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含网络),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从事食品制售经营过程中,安排一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相关工作,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不履行从业人员定期健康检查义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防范餐饮加工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牢固树立食品安全隐患自查和处置意识,充分认识并严格履行日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法定义务。

新民晚报原创稿件

编辑:李争

编审:何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