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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女婿转账87.5万元给岳母,说是用于购买拆迁回迁房。
岳母却既没买房,也没退钱,反而把钱转给女儿(女婿妻子)。
几年后,夫妻离婚,女婿起诉岳母:“这是借款,请还我!”
岳母辩称:“这是你爸给我外孙女的赠与,不是借款!”
更声称:“钱早就还给你老婆了!”
法院最终判决:款项性质确为借款,岳母需向女婿偿还259,939元!
这起案件揭示了亲属间大额转账的法律定性关键——用途不等于性质,转账≠赠与!
一、案情还原:一笔87.5万的“购房款”,引发三方混战
本案核心人物关系如下:
刘伟(化名):原告,女婿;
周梅(化名):被告,岳母;
刘父(化名):刘伟父亲;
林婷(化名):周梅之女,刘伟前妻;
涉及房屋:新建村一号回迁房(未实际购买)。
关键事实:
2014年11月:刘父将87.5万元转入刘伟账户;
刘伟当日将87.5万元全额转账给岳母周梅;
转账背景:周梅称可低价购买新建村拆迁回迁房,刘父遂出资;
但此后,房屋始终未购买,周梅也未退款;
2015–2016年:周梅陆续向刘伟转账19万元,又向女儿林婷转账140万元+;
2018年:刘伟与林婷离婚;
2018年:刘父起诉刘伟、林婷,要求偿还87.5万元借款;
→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该款系刘父借给刘伟夫妻的购房借款;
2021年:刘伟起诉岳母周梅,要求偿还剩余75.5万元。
周梅抗辩:
钱是刘父给外孙女的赠与,不是借款;
已通过转账全部还清(包括转给林婷的部分);
刘伟与林婷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已结清。
林婷支持母亲说法:“钱已还,我还告诉过刘伟。”
二、法院如何认定?三大焦点一锤定音
焦点一:87.5万元到底是什么性质?
✅ 法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京0112民初4568号判决明确:
该87.5万元系刘父出借给刘伟、林婷夫妻的购房借款,非赠与,非购房款。
→ 周梅所谓“代持购房款”或“赠与”均不成立。
焦点二:转给女儿的钱,算不算还款?
❌ 法院指出:
周梅将钱转给林婷,不能直接视为对刘伟的还款。
尤其在无刘伟授权或确认的情况下,该转账仅在周梅与林婷之间发生效力。
→ 还款必须针对债权人本人,否则无效。
焦点三:夫妻共同债权如何分割?
因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刘伟与林婷的共同债权;
林婷当庭表示:“我在本案中不主张我的份额”;
法院仅处理刘伟享有的50%份额(即约37.75万元);
扣除周梅已还19万元,再减去刘伟后续代付的12,439元(车辆费用);
最终判令周梅偿还刘伟:259,939元。
三、判决结果:女婿成功追回26万元,岳母“还错对象”吃大亏!
法院判决:
周梅于判决生效7日内,偿还刘伟借款259,939元;
这意味着:
刘伟成功从岳母处追回近26万元;
周梅转给女儿的上百万元,无法抵消对女婿的债务;
亲属间转账必须明确对象和性质,否则“好心办坏事”。
四、律师点评:亲属间大额资金往来的三大经验
✅ 经验一:用途≠法律性质
即使说好“用于买房”,若未实际购房,仍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尤其有生效判决背书时。
✅ 经验二:还款必须还给债权人本人
向配偶、子女、父母转账,不等于向债权人还款!务必取得债权人书面确认。
✅ 经验三:婚姻期间的债权,离婚后可单独主张
夫妻共同债权,一方放弃不影响另一方追偿。不要以为“家里人知道就行”。
给家庭成员的建议:
大额转账务必备注用途(如“借款”“购房款”);
若代收代付,签署三方协议;
还款时保留对方收条或确认记录;
涉及房产投资失败,及时书面清算债务。
【本文由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撰写,旨在分享亲属间借贷纠纷胜诉经验,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您正面临类似资金纠纷,欢迎联系我们制定精准维权策略。】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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