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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引言:女婿转账87.5万元给岳母,说是用于购买拆迁回迁房。

岳母却既没买房,也没退钱,反而把钱转给女儿(女婿妻子)。

几年后,夫妻离婚,女婿起诉岳母:“这是借款,请还我!”

岳母辩称:“这是你爸给我外孙女的赠与,不是借款!”

更声称:“钱早就还给你老婆了!”

法院最终判决:款项性质确为借款,岳母需向女婿偿还259,939元!

这起案件揭示了亲属间大额转账的法律定性关键——用途不等于性质,转账≠赠与!

一、案情还原:一笔87.5万的“购房款”,引发三方混战

本案核心人物关系如下:

刘伟(化名):原告,女婿;

周梅(化名):被告,岳母;

刘父(化名):刘伟父亲;

林婷(化名):周梅之女,刘伟前妻;

涉及房屋:新建村一号回迁房(未实际购买)。

关键事实:

2014年11月:刘父将87.5万元转入刘伟账户;

刘伟当日将87.5万元全额转账给岳母周梅;

转账背景:周梅称可低价购买新建村拆迁回迁房,刘父遂出资;

但此后,房屋始终未购买,周梅也未退款;

2015–2016年:周梅陆续向刘伟转账19万元,又向女儿林婷转账140万元+;

2018年:刘伟与林婷离婚;

2018年:刘父起诉刘伟、林婷,要求偿还87.5万元借款;

→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该款系刘父借给刘伟夫妻的购房借款;

2021年:刘伟起诉岳母周梅,要求偿还剩余75.5万元。

周梅抗辩:

钱是刘父给外孙女的赠与,不是借款;

已通过转账全部还清(包括转给林婷的部分);

刘伟与林婷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已结清。

林婷支持母亲说法:“钱已还,我还告诉过刘伟。”

二、法院如何认定?三大焦点一锤定音

焦点一:87.5万元到底是什么性质?

✅ 法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京0112民初4568号判决明确:

该87.5万元系刘父出借给刘伟、林婷夫妻的购房借款,非赠与,非购房款。

→ 周梅所谓“代持购房款”或“赠与”均不成立。

焦点二:转给女儿的钱,算不算还款?

❌ 法院指出:

周梅将钱转给林婷,不能直接视为对刘伟的还款。

尤其在无刘伟授权或确认的情况下,该转账仅在周梅与林婷之间发生效力。

→ 还款必须针对债权人本人,否则无效。

焦点三:夫妻共同债权如何分割?

因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刘伟与林婷的共同债权;

林婷当庭表示:“我在本案中不主张我的份额”;

法院仅处理刘伟享有的50%份额(即约37.75万元);

扣除周梅已还19万元,再减去刘伟后续代付的12,439元(车辆费用);

最终判令周梅偿还刘伟:259,939元。

三、判决结果:女婿成功追回26万元,岳母“还错对象”吃大亏!

法院判决:

周梅于判决生效7日内,偿还刘伟借款259,939元;

这意味着:

刘伟成功从岳母处追回近26万元;

周梅转给女儿的上百万元,无法抵消对女婿的债务;

亲属间转账必须明确对象和性质,否则“好心办坏事”。

四、律师点评:亲属间大额资金往来的三大经验

✅ 经验一:用途≠法律性质

即使说好“用于买房”,若未实际购房,仍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尤其有生效判决背书时。

✅ 经验二:还款必须还给债权人本人

向配偶、子女、父母转账,不等于向债权人还款!务必取得债权人书面确认。

✅ 经验三:婚姻期间的债权,离婚后可单独主张

夫妻共同债权,一方放弃不影响另一方追偿。不要以为“家里人知道就行”。

给家庭成员的建议:

大额转账务必备注用途(如“借款”“购房款”);

若代收代付,签署三方协议;

还款时保留对方收条或确认记录;

涉及房产投资失败,及时书面清算债务。

【本文由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撰写,旨在分享亲属间借贷纠纷胜诉经验,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您正面临类似资金纠纷,欢迎联系我们制定精准维权策略。】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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