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凌霄
“一切事权皆归中国自理,外人不得干预”;埠内发生的零星杂案,无论华洋均一体适用商埠章程罚办。济南开埠之所以成为城市发展进程中的大事件,与一系列“章程”所订立的核心基调息息相关。
1904年的省城济南北有黄河、小清河码头,横贯山东半岛的胶济铁路也行将筑成通车。同时,规划中的津浦铁路也将济南作为重要的枢纽城市,让其更显“地势扼要”。借助这一时机,当时主政山东的巡抚周馥上奏“拟请添开济南商埠”,力陈济南商贾荟萃、货运往来便利的区位优势,请求在城西丈量土地,划定开埠区域,独立自主设立通商口岸。经过八个月的筹划,济南开埠迎来了实质性进展,一方面是确定了商埠区的具体范围,即济南西关“东起十王殿,西至北大槐树,南沿长清大道,北以铁路为限”。
除却划定具体范围以外,管理的“法度”显得尤为重要。尤其在当时清政府国际地位相对弱势的情况下,平衡商埠内华洋业主的关系,更需建章立制、循章遵法。结合济南自身作为陆路通衢的特点,商埠区颁发实施了作为济南开埠通商基本规范的《济南城外商埠开办章程》(共九条),对商埠区实施具体管理的《济南商埠巡警章程》(其十四条),以及规制商埠区土地使用、建设规划的《济南商埠租建章程》(共十五条)。三大章程互为补充,为济南商埠顺利落地运行搭建起明确的法律框架。
“开办章程”中明确提出,为信息之灵通,商埠内一并建设邮政、电报、德律风(当时“电话”的音译)等设施,但着重强调通讯设施皆属本国主权,外人不得开设。并于稍后的“租建章程”进一步明确通讯设施的主权属性,邮政、电报事业为官办,德律风通过招商的方式由本国企业承办,外人不得参与。
开埠通商后,各国商民久处其间,难免遇有纠纷。根据济南商埠订立的相关章程,无论华洋均一体适用商埠章程罚办。而建设商埠的公共设施比如公共花园等,则需向租户收取捐纳。此时商埠章程明确规定了涉及这类“特动工程”的三方会商机制,使得商埠区内的建设均依章法而行。
商埠区从筹划到开埠典礼历时不过两年,可谓迅速。此举大大激活了济南城的工商业潜能,重塑了济南的城市格局,让商埠区“物产骈罗,商贾辐辏,日新月盛”。客观而言,这几部让区域治理有据可依的章程,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民族工商业的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