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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报》2026年4月15日第8版

利诱竞争对手公司的在职员工为其完成同业设计项目,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无先例判决可循,理论界亦鲜有探讨。不久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该案中,广东高院二审认定郭某、龚某、广州山某公司通过利诱广州力某公司在职员工为其完成建筑装修设计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对广州力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三被告须停止被诉行为并赔偿广州力某公司30万元。该判决维持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该案是运用多角度综合评价方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创新案例,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良好示范。同时,该案还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服务和保障建筑装修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中作出的积极努力和有益探索。”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韦晓云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20余名员工卷入“兼职”事件

广州力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各类文化场馆提供创意设计、布展实施、展陈配套等服务,完成的设计项目包括多家博物馆及文史展示中心等。

郭某、龚某曾分别就职于广州力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入职时,二人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及《保密承诺书》,其中约定了保守商业秘密、禁止在外兼职等义务。离职后,二人共同创立了广州山某公司,从事与广州力某公司相近似的业务。

2022年4月初,广州力某公司经案外人举报及内部自查发现,2020年至2022年期间,郭某、龚某以广州山某公司名义承接了多个布展设计项目。与此同时,二人还联络了广州力某公司的20余名在职员工,利诱其披露公司的图纸、设计方案等内部资源,并利用这些员工完成标书制作、设计图纸绘制、项目管理等工作。

广州力某公司认为,其涉案图纸和设计方案等信息构成技术秘密,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及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涉嫌侵犯其技术秘密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广州力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对此,三被告辩称:涉案图纸等信息仅为布局、效果的平面或动态展示,不承载任何技术内容。依据该图纸建成的某会议中心早已对外开放,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能够轻松复制该场馆的设计框架及细节信息,因此,涉案图纸等信息不构成技术秘密。三被告虽存在委托广州力某公司个别工作人员“接私活”的情况,但该行为仅属朋友间的帮助行为,内容限于帮忙绘图或查看工地施工情况,并未要求上述工作人员为其窃取广州力某公司的工作成果。因此,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规模化“挖墙角”应合理规制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围绕被诉行为是否侵犯广州力某公司的技术秘密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在被诉行为是否侵犯广州力某公司技术秘密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纸具有实用性,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价值性要求,但不符合秘密性和保密性的要求,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规定的商业秘密。因此,对于广州力某公司提出的三被告侵犯其技术秘密的主张未予支持。

在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上,一审法院认定三被告的被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酌情确定三被告赔偿广州力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广州力某公司以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为由,上诉至广东高院;三被告则坚持认为被诉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样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结合在案证据后驳回各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针对该案,广州力某公司代理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离职员工利诱原单位员工兼职、跳槽的行为尚无明确法律规制,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形下,企业维权存在法律适用难题。该案两级法院均认可企业对其积累的人力资源享有合法竞争利益,充分论证了规模化“挖墙脚”行为的不正当性及规制必要性,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

三重因素确定不正当性

该案判决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以及立法意旨出发,重申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归责性。

在具体适用上述三个条件时,韦晓云表示,该案判决首先根据原被告业务领域和范围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其次立足于建筑装修设计行业对相关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经验具有较高需求的特点,对被诉行为导致原告的实际损害进行判断,进而从被告主观故意、情节严重、获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多维度出发,对被告实施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经营者“诚实不欺”“不劳无获”、员工对企业“忠于职守”等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详细评述。

具体而言,韦晓云介绍,被告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利诱原告20余名在职员工兼职为其完成十余个同业设计项目,侵权持续时间长,涉及原告员工人数多,影响范围广。被告以较低的成本和风险让原告员工享受着原告的薪金待遇的同时却为被告谋利益,既贬损了原告的竞争优势地位,又获取了原告的竞争资源,导致竞争优势的非正当转移。对此行为若不加以规制,将严重打击建筑装饰装修设计企业自主培养人才的积极性,损害该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此种后果显然不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亦会影响广大消费者基于优质设计服务所享有的社会福利。

来源 | 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 | 文亚欣

校对 | 罗冠明

审核 | 冼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