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大连某单位员工程师傅在工作期间突发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取医保卡准备就医,不料途中病情骤然加重,送医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单位以“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为由拒绝工伤认定,投资人更将企业注销意图规避责任。程师傅女儿委托律师申报工伤,经大连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认定,程师傅属于“视同工伤”。随后,法院判决企业投资人丛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及工亡补助金共计92.4万余元。律师提醒,职工发病后务必从单位直接就医并保留证据,方能符合视同工伤条件。

职工请病假回家路上发病死亡

2021年8月,员工程师傅在单位工作期间感觉身体不适。单位领导得知后,建议他去医院检查。程师傅因未带医保卡,决定先打车回家取卡,再去医院就医。令大家没想到的是,程师傅在回家途中病情突然加重,出租车司机紧急将他送往医院,但经抢救无效,程师傅于当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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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傅的女儿认为,父亲是在单位工作期间发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单位却提出异议,称程师傅在工作期间感觉不适后请病假回家,是在回家路上病情加重,不属于在单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因此不认可工伤。

由于程师傅在单位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程师傅死亡后,单位投资人丛某担心程师傅家属主张工伤赔偿,便将企业注销。单位没了,程师傅的工伤认定似乎也陷入困境。

人社部门认定“视同工伤”

无奈之下,程师傅的女儿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谭广霁律师代为申报工伤。两位律师认为,程师傅是在单位工作时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取医保卡后再去就医,打车过程中病情加重,随后被出租车司机直接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经工伤部门调查核实,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2025年1月13日,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程师傅为视同工伤。

由于企业已被投资人丛某注销,王金海、谭广霁律师将丛某起诉至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丛某对程师傅的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

因程师傅工亡时间为2021年,故应依照国家公布的2020年度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赔偿。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丛某给付程师傅女儿一次性工伤待遇共计924123.50元。

律师解读: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与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

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王金海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去医院就医,在回家取医保卡过程中病情加重并立即送医,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应当视同工伤。

从本案情况看,员工在单位发病后,务必向单位领导请假,从单位出来后应直接前往就医,并注意保留整个过程的相关证据,这样才能满足工伤认定的条件。如果员工请病假后自行回家休息,在家中休息期间突发疾病再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则不属于工伤。

王金海律师还指出,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设立的。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尽管程师傅所在单位为逃避工伤赔偿责任而注销,其实际投资人丛某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