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4月15日电,深圳市司法局近日发布《深圳经济特区预付式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到,消费者自支付预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未在经营者处兑付商品或者服务且未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款,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付款。这意味着,未来在深圳进行预付消费,将拥有法定的“冷静期”。无论是冲动办卡,还是付款后改变主意,消费者在七天内都可以行使“后悔权”,从而大幅降低因信息不对称或一时冲动造成的资金损失风险。《意见稿》同时明确,消费者因支付预付款而获得的赠品或赠送服务,应当退回或支付合理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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