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钱还债,如何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根据2024年新《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股东抽逃出资一经认定,股东需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的相关人员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在裁判中明确,认定抽逃出资需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无论股东以何种名义转出资金,只要无真实交易背景、无合理商业目的,实质上将已投入公司的出资非法转出,损害公司资本充实与债权人利益,即可认定为抽逃出资。以下5种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企业相关人员需高度警惕。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核心法律依据与认定标准
(一)法律依据
2024年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该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百五十三条同时规定了行政处罚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抽逃出资的具体情形与民事责任体系,为司法裁判提供直接依据。
(二)认定核心
法院认定抽逃出资,通常把握两个关键要件。一是形式要件,即存在资金从公司流向股东或关联方的行为,且无合法对价、无真实交易、无合规程序。二是实质要件,即该行为损害公司权益,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偿债能力下降,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合法利益。二者同时具备,即可依法认定为抽逃出资。
二、股东抽逃出资5种常见实务情形
(一)验资完成后无合理理由直接转出出资
这是最直接、最典型的抽逃出资行为。股东将认缴的货币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并经验资程序后,短期内无正当理由将资金全部或部分转回股东个人账户、关联方账户。
实践中,很多企业主误以为验资只是“走个流程”,验资完成后就可以把钱拿回去自用,这种操作风险极高。最高院在多起案件中明确,若股东无法证明该笔转出资金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或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即可直接认定为抽逃出资。比如有案件中,股东增资当天就将全部增资款转出,无法说明资金用途,最终被认定抽逃。
(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这种情形是股东通过伪造借款合同、服务合同等文件,虚构公司对股东的债务,然后以偿还债务的名义,将公司账户内的出资款转到股东名下。
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股东往往会签订形式上的合同,试图掩盖抽逃的实质。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若股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真实存在,比如无法提供对应的交易凭证、服务成果等,就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这种情形下,股东通过伪造财务数据,虚增公司的利润,在公司并没有实际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通过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本质上就是将股东的出资以利润分配的名义转回到股东手中。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以真实的盈利为基础,虚增利润分配实际上就是变相抽回出资,会直接导致公司的责任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安排公司与自己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进行虚假的交易,比如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货物、支付服务费,但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的货物交付或者服务提供,公司支付的款项最终就流向了股东。
这种关联交易看起来有合同、有转账,形式上很合法,但实质是没有真实交易的,法院会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定价的公允性,如果关联交易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定价明显不合理,就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这是兜底条款,涵盖了实践中其他的抽逃出资行为,比如未经法定程序进行减资,公司在没有通知债权人、没有履行公告程序的情况下,违规减少注册资本,向股东返还出资;或者公司在对赌协议中,未经法定减资程序就回购股东的股权,导致公司资本减少,这些都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比如在如下典型案例中,某控股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项目公司,双方约定合作开发某填海造地项目,其中控股公司的前期工作费用经对方认可,可由项目公司支付。后控股公司向项目公司的2450万元出资全额到位。
不久后,控股公司向项目公司发出通知,以支付填海项目境外销售前期费用的名义,要求项目公司支付2500万元,项目公司随后将该款项汇出,转账支票标注为前期费用。
后项目公司经调查发现,该填海项目从未在境外开展销售,所谓的前期费用根本不存在,遂起诉要求控股公司补缴出资。案件审理中,控股公司提交了合作协议、声明书等证据,主张双方已经确认了该笔费用的真实性。
但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协议约定不能直接证明费用真实发生,控股公司无法提供该笔前期费用实际发生的支付凭证、工作成果等证据,无法证明该款项的转出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控股公司的行为属于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构成抽逃出资,判决其向项目公司返还2450万元出资,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实践中抽逃出资的形式层出不穷,很多中小企业主因对法律规则不熟悉,误将公司资金与个人财产混同,或是在资金往来中忽略了交易真实性的留存,最终导致自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规范公司资金往来,留存好交易相关的全部凭证,避免因操作不规范触碰法律红线。如您遇到公司股东出资、债务承担相关的疑难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提前做好合规防控。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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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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