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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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人民法院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划拨等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常以“执行依据存在错误”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执行义务。
那么,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错误”为由提出的主张,能否成为其申请再审的合法理由?
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核心是主张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存在法定错误,需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进而免除或变更其执行义务。
若被执行人能举证证明执行依据存在下列错误,且符合再审申请时限、管辖等要求,法院将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改判或撤销原裁判后,执行程序将相应中止、变更或终结:
认定事实错误:执行依据(生效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未经质证的;例如,判决书认定被执行人欠付款项的金额缺乏有效证据支撑,或关键证据系对方当事人伪造,导致裁判结果错误,被执行人可据此申请再审。
适用法律错误:执行依据适用的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不符,或存在适用法律条文错误、遗漏法律规定等情形,导致裁判结果不公;例如,将一般担保错误认定为连带担保,导致被执行人承担过重责任,被执行人可申请再审纠正。
裁判程序违法: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或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等,导致裁判程序违法,影响实体结果公正,被执行人可申请再审。
据以作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其作出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如另案判决书、裁定书、公证文书等)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导致原执行依据失去事实或法律基础,被执行人可据此申请再审。
其他法定错误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被执行人可依法申请再审。
周军律师提醒,被执行人可以以“执行依据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但需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涉及再审时限、证据提交、管辖法院、与执行程序的衔接等复杂问题,且实务中需结合具体案情、相关法条及最高院、各地法院的生效裁判案例综合判断,专业性较强。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明确再审申请的可行性,制定合理的救济方案,避免因程序不当、证据不足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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