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网上实名列举的北京吴某某律师的律所遭遇,以下均来自文章的内容原文摘录(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一实习律师的遭遇,也不是什么无名律师的遭遇,而是公开宣传资料显示,该律师系某政法大学的副教授、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在法律期刊杂志发表论文50多篇,主编参编10多本法律专业书籍,近20年的律师执业期间已经成功实现了30多起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多次代理全国热议的大案要案,名字经常见诸官方媒体,自己也是法律网络大V,“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1、进了某律所执业后,“七年时间:律所拒不结算律师费,他一分钱正式提成没拿到;想查自己的账目明细,赵光直接让财务不给看;他为生活拿到手的一部分钱,不是报酬”,叫“借款”;就连办公条件、助理配备,当初承诺的一切,全部落空。”
2、律师要求“结算、查账”,遭遇到的律所决定是,“所有合同,一律不盖章,不给所函。”,律所财务人员告诉律师,律所不仅不欠你钱,而且你还欠律所钱。律师要查账,律所主任称,这是商业机密。
3、最惨的遭遇是,“爱人罹患癌症,急需化疗费用”,自己执业多年,办过大案,可律师费被扣押不结,只能靠偶尔的“借款”勉强应急,“整整两年,他没有任何收入,向律所借款也不给借。”
4、律师要求转所,遭到了律所的不予配合:律所“向律协出具不实情况说明,以'案件未备案'为由,阻挠年检;对转所申请恶意提出异议,理由是'案件未结、财务未清';捏造'私下接案',甚至唆使旧案当事人虚假投诉、重复投诉;用投诉程序,把转所路彻底焊死。”
以上内容,文章中是有律师、律所名字的,之所以隐去,是为了发扬对事不对人的原则。毕竟,这些内容只是律师口吻的一面之词,免得被人说本文只是听信了一面之词。至于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观众可以自行辨识。
无罪辩护成功有多难?
网上某些律师经常把无罪辩护、代理疑难案件、伸冤平反挂在嘴上、发布在宣传文章、视频里。司法实务上,每一个无罪判决结果的取得,特别是律师坚持无罪辩护而最终获得司法机关支持的,没有一个不是经历过一番艰苦卓绝争取的。
今年两高工作报告中,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有:提起公诉140.4万人,同比分别下降11.7%和13.9%,依法不批捕32.6万人、不起诉34.7万人,全年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66.4万人,提起公诉140.4万人;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有: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等刑事司法原则,依法宣告294人无罪,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1235人。
据此,有自媒体统计出,2025年全国法院宣告无罪率为:294/140.4万=0.0209%,创造了无罪判决率的历史新低。
如果这是全国性的宏观数据,看一下具体地方上的数据。1月27日,北京高院的工作报告显示,2025年全年审结刑事案件19008件,依法判处无罪2人,免予刑事处罚17人。这意味着,北京法院无罪判决率为2÷19008×100%≈0.0105%,名副其实的万分之一概率。
具体而言,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市共有24个具有刑事审判职能的法院,包括1个高级法院、6个中级法院和17个基层法院。也就是说,24个法院平均每个法院一年审理近千起刑事案件,在一年时间里,12个法院中只有一家法院宣判了一人无罪。
对此之下,可见律师能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实现无罪辩护的难度有多大,概率有多低。不客气的讲,百分之九十多的律师,在其律师生涯的几十年里,一个真正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件都没有。
为他人屡屡实现了无罪辩护成功的律师,为何自身的合法权益却无法实现?
律师代理案件,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律师执业所需的执业便利;律师代理案件,除了法律援助案件,都是要收取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通过律所账户完成扣除各种税费之后的转移支付;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跟律所发生的各种纠纷,是由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律师协会负责处理争议,甚至可以进行法律途径解决的。
以上这些事项,是保障律师正常执业所必需的,也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所规定的。然而,只有深入到了行业内部,一旦发生了律师跟律师因律师费结算、账目清算、转所等具体的纠纷,而且是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时,才会知道,往往会遭遇律师都没法理清的权益实现局面。
以律师转所为例,只要律所不予配合的话,即便是天天研究法律规则、开口就是依法办事的资深律师、知名律师,也会哀叹不易,最终不得不求助媒体发声来获得最后的希望。
具体而言,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转所需提交“业务清、档案清、财务清”的“三清”证明,部分地区还要求提供律师跟律所之间无争议承诺、案件办结说明、客户满意度反馈等额外材料。
律所不想让律师转所的话,就会以案件未归档、差旅费未结清等理由拒绝盖章,甚至趁机索要“管理费”、要求放弃财产权益,或要求签署不平等协议。
极端的,律所还可能会通过提起无实质依据的投诉,利用“投诉核查期间不得转所”的规定,使转所申请长期搁置,律师执业活动停滞。
如果是律师合伙人的话,转所难度更高,因为牵扯到律所设立法定条件是必须达到法定人数的要求,而一旦某个或数个合伙人要求转所,则可能涉及到律所的存亡问题。据此,律所就会以律所的财务结算、律所治理等问题,拒不同意合伙人转所。
相关的管理规定制度上,律师转所时的各方权利义务分配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律所审批、行政审批时限不明确,材料接收、审核、公示等环节缺乏强制性约束,律师自行推进很容易陷入互相推诿的扯皮,却投诉无门。
明白了这些,再回头看看文章开头引用的律师“遭遇”,是不是就明白不少了。很多律师的血泪教训是,选择一家律所执业,就像出嫁一样,可能关系到一生的幸福,而转所就如同离婚,堪称一场劫难。就算是资深知名律师,也不例外啊!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