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三亚市安居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和《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琼府办〔2025〕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本单位起草了《三亚市安居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在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三亚门户网站上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并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7日至2026年5月6日,反馈途径如下:

一、通过网站在线征集系统留言;电子邮箱请发送至邮箱syszfbzglzx2023@163.com,并在邮件标题处备注“《三亚市安居房管理办法》反馈意见”。

二、书面意见寄送至三亚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三亚房地产服务中心大厦6楼,联系人: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98-88271923),请在封面备注“《三亚市安居房管理办法》反馈意见”。

为了便于联系,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意见的,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三亚市安居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7日

附件1

三亚市安居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妥善解决本市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安居房的规划、建设、申请、配售、使用、上市交易、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安居房建设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安居房的政策、制度、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对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制定本市安居房管理政策,统筹、指导、监督安居房建设、配售、使用、上市交易、退出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作为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安居房的建设、配售、使用、上市交易、退出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国资、税务、审计、统计、营商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安居房建设、审核、分配、管理等各环节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口和人才政策以及居民住房现状和安居房需求情况,编制安居房发展规划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安居房建设、筹集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送项目计划。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结合项目申报情况进行需求摸底,通过指定的线上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开展需求预登记,线上预登记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日。安居房项目的后续建设工作,应当依据线上需求预登记的有效需求量统筹确定,未达到启动标准的项目应当暂缓或调整实施计划,避免资源闲置与浪费。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项目计划汇总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安居房建设和配售情况监测,每年10月底前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住房保障预期目标、综合考虑本市安居房供需平衡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安居房建设、筹集计划,报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安居房销售套数占累计已开工套数比例低于85%,或虽然销售套数占累计已开工套数比例不低于85%但经监测发现安居房市场出现供大于求、去化周期过长情况的,原则上不得申报下一年度安居房建设、筹集计划,不得开工建设安居房新项目和组织筹集安居房新房源。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通过以下方式建设、筹集安居房:

(一)新建。利用新供应土地、存量住宅用地以及依法改变用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等集中建设。在商品住宅、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改造等项目中配建。

(二)既有房源转化。通过资产划拨、收购、货币补贴等方式将政府闲置住房、闲置安置房、市场化商品房或其他社会房源转为安居房。

(三)利用其他合法途径建设和筹集。

第十一条 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存量非住宅用地以及既有房源转化等方式建设、筹集安居房的开发企业在建设、筹集安居房之前,须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依法开展审批手续前,开发企业须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履约保函,在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开发企业应当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安居房建设协议。履约保函应当明确项目达产所需资金总额、资金到位时间节点以及项目整体达产时限。

开发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承诺,按照约定达产时限完成项目建设。若逾期未完成项目建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其退出安居房建设活动,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新供应土地建设的安居房,项目选址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和工作便利、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并综合考虑“职住结合”等因素。

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存量非住宅用地以及既有房源转化等方式建设、筹集安居房的,项目应当位于人口聚集的主城区或产业园区。

安居房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十三条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条件的存量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后用于建设安居房。其中,划拨住宅用地可以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用于建设安居房;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用地经充分论证可依法改变规划用途和土地用途,并根据安居房销售定价、土地评估价格等因素合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用于建设安居房。

第十四条 新供应的安居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时,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管理部门,结合其他安居房销售价格、建造成本以及合理经营利润,确定土地出让熔断价,同时制定完善的竞价规则和成交原则,在土地出让公告和文件中予以明确。

以招标方式出让安居房项目建设用地的,竞标人报价不得超过熔断价格,并按照综合条件最优者确定竞得人;以挂牌、拍卖方式出让安居房项目建设用地的,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达到熔断价格后,可根据需求实行“一地一策”,转入竞品质或竞配套阶段,同时结合摇号等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十五条 安居房项目建设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市相关全文强制性规范和技术标准规定,落实《海南省安居房建设技术标准》,按照本省、市有关政策规定采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建设方式,鼓励使用智能建造技术。

安居房套型面积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各种套型房源供应应当与基本住房需求相匹配,并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增长和人口结构变化情况,逐步满足改善型住房需求。

安居房项目地下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得进行分割或整体销售。

第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对采取各种方式筹集的安居房房源统筹管理,统一组织配售工作。土地使用权人利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条件的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安居房的,可对符合购房条件的本单位职工予以优先保障。

第三章 申请与配售

第十七条 申请购买安居房原则上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在全省范围内只能购买1套安居房;除按有关规定条件实施小户型安居房换购大户型安居房外,一个家庭只能购买1次安居房。

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申请购买安居房。

引进人才和满足市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购买安居房。单身申购安居房的,申购时需年满22周岁。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购买1套安居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在申购安居房时,对不存在社保、个税或房产等申购条件违规情形作出书面承诺:

(一)社保或个税条件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至少1人或引进人才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连续2年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市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2.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成员须持有本市已连续签注2年以上的居住证,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连续2年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市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3.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供社保或个税记录:

(1)申请人在2020年4月28日前落户本市的。

(2)在本省安置的退役军人,其在部队服役年限满2年及以上的。

(二)房产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无住房且近3年内无产权转让、分割、赠与等相关交易记录,或家庭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3㎡;

2.未享受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或在本市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已享受的产权调换面积或货币补偿标准不超过家庭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3㎡;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和涉公商品住房等;

4.符合本省和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相关规定;

5.申请人离异后申购安居房,且婚内在本市有自有产权住房的,申购时原则上需离婚满3年;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须符合《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琼府办〔2025〕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其他条件

曾采取弄虚作假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安居房,且仍处于安居房申购限制期内的,不得申购安居房。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以及本市住房保障能力、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变化,适时对安居房保障对象的范围和申购条件作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对于销售进度滞后、去化周期长等安居房项目,市人民政府可按照“一项目一策”的原则调整保障对象范围和申购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安居房项目配售前应当制定配售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再行配售。

第二十二条 安居房购房资格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通过线下服务窗口或线上方式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托本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按照规定程序对安居房购房资格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购买安居房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政府网站及本部门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名单,公示时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安居房准购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提交复核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受理复核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反馈复核结果。

申请人对涉及本人的公示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安居房准购通知书》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已取得《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的申请人,其家庭成员、住房等与购房资格条件相关的情况在购房合同签订前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如实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安居房每平方米销售均价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者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具体价格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市场化商品住房均价、居民家庭收入、同区域同类型安居房项目均价等因素确定。特殊情况项目,销售均价采取“一地一价一议”的原则予以确定。具体销售均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拟定,并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居房产权份额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其中,承购人拥有70%产权份额,政府拥有30%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代持。

第二十七条 安居房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并完成样板间建设且办理销售手续后,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制定选房方案、组织开展选房工作。

选房对象根据安居房选房确认书,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选房对象应当同时签订安居房使用承诺书,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第二十八条 安居房完成配售后,开发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共有情况”栏分别登记不动产权利人、产权份额情况,“权利性质”栏登记为“安居房(共有产权住房)”,附记事项:“本套住房属于安居房(共有产权住房),抵押、转让、使用按照安居房(共有产权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办理,设置非本家庭成员居住权需经安居房共有权人(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同意;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或经司法处置转为市场化商品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批准文件办理登记;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取得完全产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申请和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文件或者合同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各类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需求情况,统筹做好闲置安居房房源处置工作。新建和配建的安居房项目经过至少3轮集中配售后仍剩余房源的,且剩余房源闲置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经报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可以由政府有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回购,依照有关规定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等,或者由项目开发企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后转为市场化商品住房自行处置。安居房转为市场化商品住房处置的,还应符合本省房地产调控有关政策要求。

利用存量市场化商品住房、闲置安置房转化的安居房,按协议约定组织配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将剩余房源恢复原用途使用。

第四章 供后管理

第三十条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和共同居住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擅自赠与、转让安居房产权份额,不得未经批准设立非本家庭成员居住权;

(二)不得擅自改变安居房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不得设定除本套安居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四)不得有其他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的使用房屋情形。

第三十一条 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实行封闭流转。

封闭流转期间,购房人确需转让安居房的,原则上应当在安居房居住满1年以上,并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转让的申请,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购房人需转让的安居房已设定抵押权的,转让前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转让或回购价格最高不超过原购房价格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封闭流转期内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转让的安居房,住房性质和产权份额保持不变,封闭流转年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二条 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将安居房上市交易,或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

购房人承购的安居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市场化商品住房。购房人据此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购房人将安居房上市交易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安居房被上市交易或者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上市交易出售住房总价款的其余部分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缴并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四条 购房人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的,应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补缴价款,具体计算公式为:补缴价款=届时安居房市场评估价×(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年均折扣率×购房人持有安居房年限)。

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按30%计算;年均折扣率结合住房折旧、政府合理折让等因素统一按2%计算;购房人持有安居房年限的计算起止时间为签订购房合同之年起至申请完全产权之年,超过15年的统一按照15年计算。届时安居房市场评估价格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购房人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当年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三十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换购1次10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安居房:

(一)承购人购买安居房须满3年以上且实际在安居房居住满3年以上;

(二)承购人因家庭成员增加,致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三)当地10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安居房房源充足的。

收回的安居房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重新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配售。

第三十六条 封闭流转期内,购房人所持安居房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原因面临司法处置的,购房人应在司法处置前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回购其产权份额申请;购房人未申请回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对安居房进行司法处置前函询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进行回购,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函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决定回购的,回购价格最高不超过原购房价格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的住房继续作为安居房使用。购房人获得的回购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的债权。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决定不回购的,人民法院可将安居房公开拍卖,竞拍人不受安居房申购资格限制,购房人和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产权份额获得拍卖安居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购房人获得的拍卖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的债权。安居房公开拍卖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市场化商品住房。

第三十七条 安居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安居房购房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继承人未在本省拥有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产权份额登记至其名下,该套住房产权性质不变。

(二)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回购该套住房,就回购款进行继承。

(三)按照安居房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四)签订安居房购房合同满5年的,继承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三十八条 安居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因婚姻状况变化、继承事实发生、司法处置、封闭流转期内按规定申请转让等需要变更权利人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权利人登记结婚,需要增加登记配偶为该套住房的共同权利人的,配偶应当未在本省拥有政策性住房,且经原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后,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登记备案,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二)作为安居房共同权利人的夫妻,因离婚需要变更权利人为双方其中一方的,应当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等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登记备案后,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涉及缴税的需在办理登记前依法完税。

(三)基于继承事实发生、封闭流转期内按规定申请转让涉及产权人变更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重新签订的购房合同。涉及司法处置的凭借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文书办理,因司法处置后发生住房性质变更的在办理产权人变更时凭借批准文件一并办理,涉及缴税的需在办理登记前依法完税。

夫妻双方在登记结婚前已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各自申购取得1套安居房的,登记结婚后可继续持有已购的安居房。

第三十九条 购房人应当按照本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安居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将安居房纳入信息平台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使用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实施本行政区域安居房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和规范安居房保障电子档案管理,依托住房保障信息平台提升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二条 安居房建设、申请、审核、配售等工作信息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责任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额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配售的安居房,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保障安居房购房人的原则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可以适用本办法中的供后管理政策。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安居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被发现同一时段内在海南省内省外重复参保并已按规定清退在海南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提供的在海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材料视为无效材料。安居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材料存在应补税申报未申报、未足额缴纳税款等特殊标注的,视为无效材料。

安居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在本省安置的退役军人,其在部队服役年限满2年及以上的,可视同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连续2年在海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

安居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高端紧缺人才的,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高端紧缺人才等,由本市按照有关人才认定标准确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三亚市安居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起草背景、目的和依据

2021年12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确立了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基础性制度。此后立足于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新起点和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以及根据我省安居房发展的新局面,省人大常委会于2025年对《若干规定》作出修正,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步根据《若干规定》制定了《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按照《若干规定》《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为解决我市安居房供需平衡和售后管理问题,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三亚市安居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六章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7条(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包括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职责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9条(第八条至第十六条),主要包括安居房发展规划编制、需求摸底调查、年度计划制定、建设筹集方式、项目选址、土地供应出让、建设标准、房屋套型、地下停车位归属、房源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三章申请与配售共13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包括安居房申请原则、申请条件、政府调整保障范围和条件权限、申请方式、审核程序、保障资格管理、销售价格与产权、轮候选房、不动产登记、闲置房源处置等方面内容。

第四章供后管理共10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主要包括安居房使用管理、封闭流转、产权处置、上市交易、申请完全产权、换购住房、司法处置、房产继承、变更权利人、维修资金等方面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3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主要包括安居房信息化监督管理、档案管理、社会监督等方面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6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八条),主要包括本市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数据来源、安居房相关政策衔接、配套政策规定、申购条件相关补充条款等方面内容。

三、提请重点关注和讨论的事项

(一)为确保安居房项目建设依法合规、高效推进,《管理办法》明确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存量非住宅用地以及既有房源转化等方式建设、筹集安居房的开发企业须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履约保函并签订《安居房建设协议》,其中履约保函应当明确项目达产所需资金总额、资金到位时间节点以及项目整体达产时限。

(二)为确保安居房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办法》明确安居房项目地下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得进行分割或整体销售,通过制度层面保障安居房业主的车位使用需求。

(三)为加快去化、避免资源闲置,《管理办法》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适时对保障对象范围和申购条件作出调整,对于销售进度滞后、去化周期长等安居房项目,市人民政府可按照“一项目一策”的原则进行调整。

(四)为避免资源错配,《管理办法》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在购房合同签订前,已取得《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购房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及时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如实报告。

(五)为有效减少炒房现象,《管理办法》明确封闭流转期间,购房人确需转让安居房的,原则上应当在安居房居住满1年以上。

四、潜在风险、下步文件流转程序及文件印发形式

《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三亚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建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来源: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陈思思

审核:廖宝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