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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人刘鹏为了给父母的坟地修建主墓碑及围护墙,联系上做墓碑修建业务的王东。双方通过协商,议定了主墓碑及围护墙的款式和材质,全部构筑物价款共计16500元,刘鹏要求在当年清明之前修建完毕。之后,王东将上述事项告知其亲属王南,由王南打磨石材并带人到刘鹏指定的坟地处进行建造安装,款式为组合式四面围护墙并设有主墓碑。此后刘鹏分两次转账支付了全部款项。

两年后的清明节,刘鹏与家人到墓地扫墓时,主墓碑突然倒塌,砸伤了刘鹏。后经鉴定,刘鹏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王南在得知刘鹏受伤的消息后,支付了1万元医药费,自认有部分责任。因为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刘鹏将王东与王南起诉到法院索赔。

经法院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2.6万余元。本案审理中,被告王东向法院申请对案涉墓碑倒塌原因予以鉴定,法院依其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

邵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构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无质量缺陷。本案中,刘鹏自始至终与王东联络、付款,王南认可接受王东安排施工,两人分工协作、共享利润,应认定为共同施工方。

司法鉴定显示,墓碑倒塌主要原因是底部水泥胶老化、缺失,加上连日下雨导致后方堆土压力增大,证实墓碑存在质量缺陷。同时,墓地堆土由刘鹏完成,天气因素为诱因。综合考量,法院酌定两被告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即赔偿15.8万余元(已付1万元可抵扣);刘鹏作为祭扫人,对下雨及泥土挤压等隐患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担30%的责任。 邵阳县一审判决后,两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