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了一个帖子,内容是总结了优秀法官的十个特质。
不可否认,以上优秀法官的这些特质,如果按照《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无疑是无比正确的概括总结。
试想一下,如果真的有法官在现实中真的按照以上的要求来约束和要求自己,会遭遇到什么样的工作待遇和社会处境呢?换句话是,如果真的按照上述的标准现实去做了,会被评为优秀法官吗?
法官不参加社交,会被别人认可吗?
比如说,“不喜社交,喜欢独处”。要知道的是,现实工作中,无论是法官职级的评定,还是法官职务的晋升,还是法官每年绩效等级、任职述职的评定,甚至是任职法官之前的入额遴选,都是需要单位全体人员进行无记名的投票测评的。
如果在单位里一直独来独往的话,甚至是后边的“只认法律不认人,任何人说情打招呼都能予以拒绝”,别说提拔晋升,就是法官在单位里每年的无记名民主测评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再如,“庭审驾驭能力极强,张弛有度,不轻易打断当事人发言”,“见微知著,能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文字能力极强,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进行文书论理”,无疑说的都是法官在裁判案件、庭审把握、法律文书写作时的要求。
如果按照如此标准审理案件的话,势必要求法官对审判工作的各项内容力求亲力亲为,也就没有什么批量案件、简易案件一说了。审理每一个案件,都需要反复研究斟酌,从庭审调查到法律文书制作,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真的做到如此的话,一名法官一个月可以审理几个案件?可现实中,“优秀法官”的宣传事迹里,经常是要求年审理几百件甚至上千件案件,甚至是要求法官人均年结案上千件。
为了完成结案任务,为了让每年每月每日涌入法院的案件不至于积压,不至于当事人动辄抱怨超审限审理,司法现实中,“优秀法官”的标准,已经从认真准确的裁判每一起案件,转变到了考核法官的办案数量为第一标准。
法官完不成考核指标,还能成“优秀法官”吗?
在现实工作中,当遭遇到考核指标里有要求案件要一次性庭审率、一上午安排了三四个庭审、每月每季度要求达到一定的结案率、工作忙起来连当事人的电话都没有时间接时,如何能做到庭审中让当事人畅所欲言,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详尽分析的“见微知著”,认真甄别貌似同类案件中不同的案情、不同的当事人,进而准确的归纳争议焦点、文书论理。
具体而言,个把小时一个案件庭审结束、庭审结束后将案件交给法官助理撰写法律文书、案件类型差不多就参照之前案件结果批量裁量的法官,一个月可以结案三四十件。
如此这般,不仅考核指标能轻易完成,而且自己的工作负担还轻,甚至还有时间发展业务爱好。
如果真的按照上面的“优秀法官”的标准,法官一个月结案十个已经累得够呛了,可压根完不成单位里的考核任务。面临的结果是,完不成结案数量的指标,会被通报、会被约谈,会被扣发绩效,严重的会被考评为不合格。
在完不成考核任务的指责下,法官辩解自己是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可以免责吗?对比之下,采取了各种简化工作方式、将案件引入各种辅助力量参与结案的,却可以每月审理几十个案件,轻松完成考核任务,不仅可以评先树优,还可以自己轻松。
综上,上图中的“优秀法官”,应该说只是理想中的法官,现实中真的如此的话,别说被评为“优秀法官”,恐怕连完成基本的办案任务都难。
理想和现实的差异,应该如何换位?
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骨感的,重要的是应该区分好理想和现实的差距,万万不可将理想当成了现实,将现实活成了理想。
很多当事人,看了几个典型案例,查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甚至是听了一些律师的分析,就以为自己的案子应该如何如何,法官、法院会如何的审理,如何的判决。只有自己真正的进入了司法流程,只有自己真正的坐在了法庭上,只有自己真正的拿到了裁判文书,才会震惊到,怎么会如此。
帖子中的“优秀法官”,知道应然状态是什么就好,真到了司法现实中,还是应该理性的认识、合理的期待。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