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了几条鱼,就被判刑了?”
4月5日,媒体报道,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67岁的倪某因使用“真饵复钩”在禁渔期、禁渔区钓鱼,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消息一出,舆论迅速炸锅,有网友问:“什么是真饵复钩?”还有网友表示:“就赚了50块钱,至于判刑吗?”
事情还得从去年10月说起。
据了解,倪某(化名)今年67岁,退休后生活清闲,儿女成家,他无须操心,平日里最大的爱好,就是拎着渔具去家附近河边钓鱼。
对他来说,钓鱼既是消遣,也是晚年乐趣,偶尔钓得多了,家里吃不完,他就卖给附近的人,换点零花钱。
去年9月,他像往常一样来到河边,用“真饵复钩”作钓,一共钓了7尾鱼(其中包括1条鲢鱼1.485公斤,6条鳙鱼9.745公斤),总共11.23公斤。事后,倪某将其中的4公斤鱼卖了出去,一共获利50元。
结果没想到,当倪某再次去垂钓时,被巡查的渔政工作人员当场查获,随后对自己垂钓的事实供认不讳。
最更关键的是,当时处于禁渔期、禁渔区,他使用的又是禁用工具,三条红线,全踩。
那么,什么是真饵复钩呢?
有钓鱼爱好者科普:所谓真饵复钩,就是使用活虾、活虫等活饵,加上一杆多钩或多杆作业,这类方式属于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
倪某被查获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审理认为,倪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依据相关条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最终,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不少网友看到“卖鱼赚50元被判刑”几个字,第一反应是太离谱了。
但法律定罪,并不是看赚了多少钱,关键在于行为本身是否触碰法律底线。
禁渔期、禁渔区、禁用工具,这三条规定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水产资源,维持生态平衡。并非针对某一个人。
有人说,老人不懂法,情有可原,可法律从来不以“知不知道”为标准。
还有网友说:“最主要的原因其实就是用了真饵复钩,这类垂钓会严重破坏生态。”
正所谓,不知法,不免责。
当然,法院在量刑时,也考虑了倪师傅年纪偏大、初犯、获利较少等因素,因此判处缓刑,没有实际收监执行。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已经是从轻处理。
但舆论之所以争议不断,是因为情理与法理之间,永远存在张力。
从情理看,一个67岁的老人,钓鱼消遣,赚50元零花钱,似乎不至于“上刑事”,从法理看,三项违法情节叠加,已经达到刑事标准。
问题在于,我们是否愿意承认,生态保护的规则,必须一视同仁,如果因为年纪大、获利少就网开一面,那么禁渔制度的严肃性如何体现?
更何况,真饵复钩属于高效率捕捞方式,对鱼类资源破坏更大,禁渔期本就为鱼类繁殖恢复而设,一旦放松,影响的是整条河流生态。
当然,也有声音认为,宣传普法还需更到位,很多老人确实不了解具体禁渔细则,对禁用工具概念模糊,这或许是此案给社会的另一层提醒:规则要严格,普法也要跟上,否则,当“钓鱼违法”成为新闻,人们第一反应往往不是理解规则,而是质疑处罚。
其实近年来,全国多地都对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刑事打击,目的正是强化震慑。生态保护,不是一句口号,它需要制度,也需要执行。
倪师傅或许委屈,但法律的边界已经画清,缓刑判决,也体现了司法在规则与人情之间的平衡。
这件事,与其说是“50元换来刑罚”,不如说是一次对规则底线的警示。
对所有人来说,都一样,不管年纪多大,不管赚了多少,只要触碰红线,就要承担后果。
规则存在的意义,不在于处罚多少人,而在于让更多人守规矩。
